志言|讲故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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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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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在黑恶案件中,不论控方还是辩方,都是依据案件事实在讲故事。一个是描述的过程,一个是反描述的过程,结果就要看谁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认识更为深刻,谁在此基础上讲的更有道理,更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正  文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黑恶势力是采用定义的方式,是概念,是通过语言对某一社会现象的描述

刑法294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总结:

1、通过语言对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描述,归纳和总结出存在的共同特点,从组织方面、经济方面、行为方面以及危害性方面进行定义,集合起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恶势力犯罪团伙;

2、语言描述的事实很多还不是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而是构成要件外的其它事实,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起因、手段等情节;

3、不是对某个独立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评价,而是把一系列相互之间有关联的违法犯罪活动集合起来进行整体评价和综合分析;

4、控方在指控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恶势力犯罪团伙时,实际是通过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归纳和总结,通过语言描述的方式让其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恶势力团伙定义的内涵和外延。

     这一过程实际就是讲故事的过程,正因为是讲故事,实践中才会有“包装”和“人为拔高”的手法。 控方从是黑恶势力的角度,把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个个故事情节讲出来,辩方则从不是黑恶势力犯罪的角度把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个个故事情节讲出来。

二、讲故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讲故事要注重线和整体关系

除了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本身外,还要从行为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勾勒出故事的全景图,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

注意在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掐头去尾,不去调查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然后通过人证凸显行为人主观恶性。这需要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蛛丝马迹。

(二)讲故事实质是运用一般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进行评价

1、评价标准:

(1)主观是是否是违非作恶,客观上是否是欺压、残害百姓;

(2)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不是谋求非法影响,获取强势地位。

2、评价的手段:

(1)经验法则,即是运用常情常理进行情理判断和事理判断;

(2)逻辑推理。

3、评价的基础:

(1)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因、动机。主要是主观上是否具有恶的性质;

(2)行为人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综合评价不仅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2)有的时候并非具体犯罪有多么严重,关键在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恶劣;

如:为什么寻衅滋事罪基本上成为黑恶势力法标配违法犯罪活动。

三)讲故事比的是谁讲故事更符合情理、事情,谁更遵循了逻辑推理

1、包装和人为拔高的做法

(1)通过相关证人证言(包括受害人陈述)来证明,众口铄金;

(2)对相关事实进行裁剪,掐头去尾;

(3)以点概面,以偏概全,把偶发或个别行为评价为组织惯常行为。

2、情理辩护和事理辩护

(1)方法:三段论;

(2)要用情理或者事理对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分析,

既要反驳,也有立论;

(3)要有事实基础,要符合一般情理,要遵循逻辑推理。

注意:角度和出发点可以不同,但分析和推理的过程要客观中立,不要只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尤其要考虑是否能经得起反驳,如果被反驳,怎么应对?

三、具体辩护方法和要点

(一)辩护过程中首先要打破控方在认定过程中预设前提的做法

控方:认为是黑恶势力——确定哪些是组织成员——这些组织成员实施了哪些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来证明是黑恶势力

1、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关于如何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确定所指控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哪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推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有共同的特点:

a、以组织名义;

b、为了组织利益;

c、对组织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有关系,有助于组织势力的发展和壮大。

2、把能够被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评价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不能把所有的违法犯罪活动都纳入评价。

(1)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没有关系,无助于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2)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一个有组织的、稳定的犯罪集团的要求。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大量存在所谓的组织成员不是以组织名义,为了组织利益,而是因个人原因或追求个人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反映出该组织领导者对团伙成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较小,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的要求。

(二)围绕立法本意展开辩护

1、聚焦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原因、目的和具体情节,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客观分析违法犯罪活动性质是不是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的本质特征,分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不是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分析危害程度上是否达到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2、辩护重心不是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且是不是黑恶势力的问题

如寻衅滋事罪

3、要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

(1)行为人以隐蔽身份,采用其他人(包括受害人)所不知晓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问题。

依据:

a、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就必须采取让生活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人直观感受到他们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可怕。这样才能对生活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人心理上形成强制或恐慌,进而在相当程度上进行操控、左右和支配;

b、“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体现的就是一种心理强制或控制,“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c、“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

(三)通过情理、事理对言词证据进行检验和反驳

1、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起因

2、受害人受到侵害后的表现

3 、案发后双方是否有协商解决行为等等

结语:律师辩护不是一定要自己的辩护意见被接受,但至少得把事实摆清楚,道理讲明白,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官司打输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怎么输的都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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