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清楚了,什么是简易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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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简易公司注销?

简易注销简化的是注销程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其政策的依据是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简易注销的程国序和传统的一般企业注销程序不同,简易注销程序下,需要企业先自行在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只需要《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简易注销主要适用范围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注销并不是强制性的,拟注销企业可以在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两者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本次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后,完善了简易注销的工作流程和手续,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主要表现为:工商部门会及时(只有1个工作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收到信息后将会进行以下事项办理:

(1)停办发票及其他涉税事项

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一直到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税务部门将限制企业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2)进行税务审查

税务部门会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核查企业的涉税情况,对于符合以下三类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会提出异议:

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二、健全涉税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将会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通过获取更充分的工商信息,将更加准确的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通过梳理本通知的核心要点,我们充分感受到原来与企业联系并不像税务机关那么密切的工商部门,将会更加走向前台,更准确的掌握企业信息。无论是对工商部门还是税务部门,今后掌握的信息将会更加齐全、更新更加及时。

通过信息共享,在简化了纳税人业务办理手续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更加精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对于企业而言,不单单是要做到信息统一、更新及时,更应该通过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像财务对待款项支付一样健全数据报送审批流程,以应对涉税等各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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