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适宜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No.1
背景问题
A设计单位拟投标甲市某EPC项目,在前期项目考察过程中发现,拟建设项目存在大量地下工程,地下施工项目存在不确定因素较多,于是A单位项目评审期间有人提出不建议参与此项目投标,但也有人认为工程总承包在统筹协调好设计、施工及采购管理工作情况下,将有效提高项目收益应当有利可图,那么到底哪些项目更适合采取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呢?
No.2
法律分析
2016年5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此后,工程总承包迅速跃升为主流建设模式,从传统的能源、化工到市政、房屋建设等,但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前,也应根据项目及自身情况客观分析,结合实践经验和FIDIC合同相关条款,对可能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发包人无法提供充分的前期准备时间和详细的项目资料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投标准备期间,需要充分的时间深入、详细地了解投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目的、范围、设计标准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信息资料进行实地勘查、验证并根据自己的人员、方案、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测算成本及报价,如投标阶段发包人可以给予的准备时间仓促或者项目信息不足,可能会导致承包商无法对项目造成风险、成本的判断偏差,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二、目标项目存在相当数量地下工程及不确定因素
FIDIC2017版银皮书第2.5款规定,“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形以及现场地下、水文、气候和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商“。第5.1款规定“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 并在除合同列明雇主应负责的部分外, 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除第5.1款规定者外,雇主将不对该等现场数据和/或参考项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即雇主对其提供的地下、水文 、气候和环境条件方面的资料不负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论证、验证并不承担后果。
同时,2019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3款:“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据此,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其承接工程预见及应当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应自行承担。
综上,对于涉及较大地下工程量的项目可能存在较大多不确定因素,增加了承包商在投标前无法对地下工程量及地下条件风险做出有效评估的难度,无疑将加大承包商履约风险。
三、发包方仍然采用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模式、过分干预总承包单位工作
工程承包商模式下,总承包商对工期和价格均有了较为一定的预估,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价格等风险也已全面转移给总承包商,发包人无需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深度介入。若发包人仍沿用施工总承包的管理思路,过多对参与项目过程管控,甚至对项目的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在付款时仍然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作为进度款支付的节点等等,则将严重背离EPC模式的初衷,不仅不能体现设计-施工融合以及缩短工期的模式优势,也对项目的推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No.3
总结与建议
虽然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降低成本、落实责任主体以及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不可以比拟的优势,但世上没有包治百病的神药,在工程领域亦并非所有项目都适宜采用EPC模式。作为承包商,参与EPC项目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做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充分的实勘、验证,对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或地下工程复项的项目,应与发包人协商好风险分配方案,避免承担无法预期的履约风险。
2、在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中强调自身的独立性,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责范围和付款节点,防止因建设单位过度干预及拖延付款影响项目整体进度。
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