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20141215)

《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由最高人民法院硏究室于20144年12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研[2014]1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4]420号《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骨性眼分四个壁,分别为外壁、内壁、眶顶(上壁)、眼底(下壁),临床常见骨折为底(即上颌窦上壁)与内壁(骨纸板)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条规定,内壁骨折为轻微伤是指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应当认定为轻微伤的范畴。第5.2.4f条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为轻伤二级,是指单侧或双侧除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条文中的“单纯内壁骨折”中的“单纯”是指仅存在内壁骨折的情况,该伤情属于第5.25d条规定的范畴,第5.2.3g条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为轻伤一级,是指眼眶四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一级,如单侧内壁骨折合并下壁骨折的情况,或一侧内壁骨折伴对侧下壁骨折的情况。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研室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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