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20141215)
《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由最高人民法院硏究室于20144年12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院京高法[2014]420号《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骨性眼分四个壁,分别为外壁、内壁、眶顶(上壁)、眼底(下壁),临床常见骨折为底(即上颌窦上壁)与内壁(骨纸板)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条规定,内壁骨折为轻微伤是指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应当认定为轻微伤的范畴。第5.2.4f条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为轻伤二级,是指单侧或双侧除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条文中的“单纯内壁骨折”中的“单纯”是指仅存在内壁骨折的情况,该伤情属于第5.25d条规定的范畴,第5.2.3g条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为轻伤一级,是指眼眶四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一级,如单侧内壁骨折合并下壁骨折的情况,或一侧内壁骨折伴对侧下壁骨折的情况。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研室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戴卫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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