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提起复议或诉讼

导读: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全面掌握涉案项目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在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给拆迁方施加压力,获得协商契机,取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款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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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王某在某省甲县乙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地块面临征收,但是王某却没有看见征地的批复和相关材料,在多次和拆迁方甲县国土资源局沟通无果的情况下, 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013年7月,王某向甲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请求甲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王某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复及相关申报材料,9月收到了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甲县国土资源局公开了相关申报材料,但未向王某公开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告知王某查询或者另行申请的途径。王某认为甲县国土资源局侵犯其合法权利,遂以甲县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甲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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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甲县政府受理案件之后,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无论是否决定公开,受理机关均应当书面答复。

而此案中申请人王某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复,被申请人甲县国土资源局未答复,显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最终支持申请人王某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甲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王某申请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复”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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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邦律师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甲县国土资源局未公开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复,既没有告知不属于公开范围,亦没有说明其不是适格公开主体,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王某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被申请人在两个月后回复,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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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不能无故拖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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