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目前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构成部分,如何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保税工作,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由于外埠建筑企业流动性比较大,相对而言,税收风险也较大,笔者以外埠建筑企业环保税征管风险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环保税法中界定的征税对象共有四类,分别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外埠建筑企业涉及的环保税征税对象主要为建筑扬尘,属于大气污染物类。该征税对象先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计量征税对象的单位,不便于实际征收过程中精确计量税基。以建筑扬尘为例,由于扬尘具有流动性特点,难以准确测量真实的排放量,因此无法对税基真实测量。从量计征的方式,就决定了污染当量数是征收环保税的基础,而削减系数的测定需要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给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河北省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削减系数和施工扬尘控制实施及达标要求,但并未专门提及对扬尘削减系数的核查工作,对如何核查、核查结果如何传递、核查结果与申报不符如何解决等没有给出具体解决办法。环保税征管模式为“企业自行申报、环保部门监测、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进行征收,存在征管风险。税务部门虽依托金税三期环保税网上申报管理模块,建立了基础税源数据库,但暂未对环保税等原征缴数据建立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部门对以往数据的调用与分析效率。建筑扬尘环保税需要实地查看、考评,要实现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不同于过去部门间简单的信息共享和传递,而是从纳税人界定开始,涉及征、评、管、查的全流程协作。现有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还不够完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未与第三方全程监控系统信息实时互联,税务部门仅能以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某时段系统监控信息作为征税依据,造成数据衔接不畅。在环保税征管模式中,税务部门对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应对外埠建筑企业环保税风险。进一步细化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为统一规范外埠建筑企业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以税收杠杆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议细化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地对各施工项目的削减系数进行核查确定,加快更新税费政策及实施标准,明确实施细则。建议全面梳理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执行标准。施工扬尘作为一种无法量化的污染方式,无法正常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以核定征收为主的征管方式最佳。同时,集结汇编政策指南、申报流程、问题解答,下发各主管税务部门,确保政策执行统一、征收标准一致。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化协作平台。制定信息传递流程,实施联合检查机制,开展业务讨论会,研究制定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等涉税计征指标,共同解决征管难题。税务部门根据各协作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工程进度、建筑面积等信息,及时入户核查,摸清税源底数。部门间通过建立双方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税三期有关环保税的功能模块建设,并将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金税三期环保税申报征收数据库的端口与国家税务总局内部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平台对接,及时更新监测信息,以方便数据调取、比对和分析。同时,完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内线传输系统,保护纳税人的商业信息不被泄漏。加大在信息管税、大数据治税上的投入力度;推进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环境检测设备后台的数据连通,全面升级推广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实现税务部门实时获取纳税主体排污数据;探索建立外埠建筑企业纳税信用黑名单与环境保护黑名单联动动态监控机制。
把好外埠纳税人核销报验关。一是税务部门要关注外埠建筑企业实际施工进度,明确环保税申报情况与实际施工进度保持一致,对于申报不实的情况要及时反映。二是做好扬尘削减系数的核查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削减系数的,要对其所采取抑制扬尘措施进行核查。通过采集进项发票数据的方式,确定其是否真实购买抑制扬尘设备。三是把好核销报验关,对于即将完工的项目主动出击,确保外埠企业核销报验前缴清所有税款。四是加强事后应对,对于企业核销报验后仍存在未缴纳环保税风险的,要定期做好数据筛选,通过联合工程甲方、财政部门等协力督促其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