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说那谁,离婚协议你还是签了吧。唐代居然也有协议离婚?

这是头条号“懒龙说”的第91篇文章

最近我在追一部剧,就是正在热播的《安家》。《安家》这部剧里反映了很多社会热点,以一个房产经纪店面作为舞台,各方角色轮番上场,演绎他们的故事。你方唱罢我登场,忙活得不亦乐乎。

在《安家》的众生相中,让我最印象深刻的就是阚文涛、冯玉华和知否小姐三个人的故事了。阚文涛和冯玉华是夫妻,但是阚文涛又出轨了知否小姐,冯玉华经过委屈、伤心、妥协之后决定跟阚文涛离婚,让他带着自己的小情人,滚蛋!

冯玉华的觉醒让我们觉得大快人心,对于这样有恃无恐肆意毁坏自己生活的渣男,也许离婚,放过自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其实现代社会,离婚已经不是从前那样会受到人异样眼光的事情,现在都很正常了。婚姻关系中的两个人的生活经历、处事方式、家庭环境都有差异,这必然带来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当生活中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结束婚姻关系,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现在离婚,大部分就是签一个离婚协议,双方规定一下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等权利义务,然后拿到国家部门卡个戳,就可以了,这就是所谓协议离婚。能协议解决的事,很少有人闹到法庭去的。其实在古代,离婚也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协议离婚的现象,这事在古代叫做“和离”。此事尤以社会风气开放,妇女地位提高的唐代最为突出

今天的话题,我们就来聊聊,唐代离婚的那些事,看看如果在唐代想走协议离婚,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唐代离婚——七出、义绝、和离

唐代法定的离婚方式主要是三种:七出、义绝和和离。下面我们挨个说说。

01 七出——抓个错就休了你

七出,也叫“出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休妻”所谓“七出”指的如果妻子犯了七种过错之一,丈夫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只要犯了这七种过错,那七种过错马上化身“七种武器”,招招直奔妻子而去。那么,到底是哪七种过错让丈夫要一纸休书休了妻子呢?

《唐律疏议》对七出的定义是这样的:“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型,即生理原因,性格原因,生活作风原因。

首先是生理原因:第一条无子和第七条恶疾无子,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嘛。不过,唐代对此有个补充说明,得是女方五十岁以上还无子那才能休,这也算是给妻子方一点微弱的保护吧。

恶疾,就是说妻子得了重病,没办法跟丈夫一起祭祀宗庙。这点有点不太厚道。不过,唐律把恶疾放在七出的最后,可能也是有弱化这个原因的意思吧。

其次是性格原因:第四条口舌、第六条妒忌口舌就是好搬弄是非。这其实对家庭氛围破坏挺大的,也不利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这点现在很多男同胞估计都有体会。妒忌指的是妻子不许丈夫纳妾。古代“一妻多妾”是常有的,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又妒忌不许丈夫纳妾,丈夫也是有权利休了妻子的。

最重要的就是生活作风原因:第二条淫佚,第三条不事舅姑和第五条盗窃了淫佚不用说了,是男人都没法忍,肯定得休妻。不事舅姑,其实就是不孝顺公婆。古代对于妻子孝顺公婆要求很严格,必须做到无条件的顺从和无微不至的照顾。

至于第五条盗窃,这里要说明一下,古代没有家庭财产的概念,家庭财产是整个家族共有的,家族的尊长享有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所以,只要是拿了家族共同财产,都是会视为盗窃,就给了对方休妻的借口

《水浒传》里的林冲也休过妻

唐代法律还有个“三不去”作为七出的约束,妻子如果有三种行为,那丈夫是不能休掉妻子的。《唐律疏议》是这么说的:“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第一,妻子与丈夫共同为公婆舅姑服过三年丧,这就代表了妻子的孝顺,丈夫就不能休妻;第二,夫妻结婚的时候丈夫还穷着呢,结婚以后富贵了,那不能休妻,人家跟你过苦日子来的,凭什么休人家;第三:妻子家人去世了,休妻等于让人家妻子无家可归,那也不能休。

七出制度其实是法律单方面赋予丈夫的权力,不过丈夫也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这个权力,虽然大部分丈夫都不一定会这么干,但是关键是只要他想这么干就能这么干。这对于女性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束缚

02 义绝——国家强制离婚

跟上面的出妻是由丈夫自己决定是否离婚相比,义绝就狠多了,是由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强迫夫妻离婚。国家都强制夫妻离婚了,肯定是他俩干了什么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了。对此《唐律疏议》是这样解释的:“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伤害了对方的家人,无论是伤害了人家的外祖父母、伯叔兄弟,等等各路亲戚,以及夫妻双方互相想弄死对方的,这都属于义绝的范围。这个我们一看就明白了,双方家人都动手出人命了,两家关系绝对就崩了,两口子还咋处啊,自然也就没法过下去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国家判夫妻离婚,也是理所当然。

要是国家让你俩离你俩还不想离,会有什么后果呢?那等同于违法。《唐律疏议》中说:“夫妻义和,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如果国家让你俩离你俩还不离,那就得流放你俩。可见,义绝这种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

二、和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前面所说的“七出”和“义绝”这两种方式,要么是丈夫对妻子百般挑剔,找个错就休妻;要么是夫妻双方家庭互相伤害,闹得鸡飞蛋打,搞得国家出面强制离婚,总归还是不太和谐。我们中国人都讲究个面子,如果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尽量不用搞得满城风雨的。毕竟好合好散,双方都过得去就得了。所以其实大多数人还是选择协商的方式,这就催生了唐代的“和离”制度。

和离和离,顾名思义,就是和平的离婚嘛,在《唐律疏议》中对于和离是这样解释的:“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两得,两愿离者,不坐。”意思就是夫妻双方不协调,具体是哪不协调这咱就不知道了。没有感情基础自愿离婚,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我们现代人协议离婚的话,有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是一定要说明白的。无非是财产、子女这么两个问题。古人也是一样,那么,在唐代的和离中,关于这两个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说财产方面

《安家》中的冯玉华和阚文涛提出离婚的时候,还顺便提出了要拿回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在唐代是没有的。我们前面说过,在唐代,是没有家庭财产的概念的,家庭的财产都是作为整个家族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的,由家族中的尊长来负责管理家族共同财产。同样的道理,唐代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那要是财产都是家族的了,离婚还分什么财产啊?其实,虽然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可以供分割,但是妻子是有自己的私人财产的,那就是妻子嫁过来时候所带来的嫁妆,唐代叫做“资装”。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后女性的财产权益是有着明确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中就有:“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意思是在分家的时候,妻家自己所带来的嫁妆是不在分家范围之内的。

嫁妆

既然妻子的嫁妆是属于妻子自己的,那在和离的时候,妻子当然可以理直气壮的带走自己的财产。除此之外,根据敦煌出土的一些和离文书中的记载,妻子在和离时还可以得到一笔赡养费用。比如有的出土文书就有这样的文字:“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可见双方离婚了以后,丈夫方还要额外给予妻子三年的衣食费用作为赡养费。

其次说说子女抚养方面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子女一般都是留在夫家抚养的,这也是由古代的男权社会所决定的。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的。在法律上也不会抹杀这一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是称谓服制上以及封赠荫庇上。

在称谓服制上。婚姻关系解除只是针对夫妻之间的关系以及二人背后的宗族联姻关系解除,但是母子关系是不会解除的。所以说在子女对母亲的称呼上,是不会有任何变化的。而对于离婚的母亲的孝顺,跟没离婚的母亲的孝顺程度是一样的。如果父母离婚以后,母亲去世,子女也一样要为母亲服丧,如果母亲去世时子女做了官,也要待岗回家守孝,这在古代称为“丁忧”。所以无论母亲是否和离,母亲去世,子女该丁忧就得丁忧。

在封赠荫庇上,由子女为母亲带来的封赠荫庇是不变的。虽然父母和离以后,母亲就脱离了父亲的家族,所以之前由于父亲家族所受到的封赠荫庇就会一概取消,比如说有的女性由于丈夫的地位尊贵,被封为“诰命夫人”,如果和离以后,这个“诰命夫人”的头衔和封赏就得收回去。

但是,有的封赏是由子女所带来的,所谓母凭子贵,有的儿子优秀,给母亲也能挣个封赏,这种封赠是不会因为父母和离而取消的。这很好理解,毕竟这也不是靠夫家得来的,没必要还给夫家。此外,如果母亲在和离后有了违法行为,如果子女身份地位尊贵,也能够获得相应的优待。《唐律疏议》中所说的:“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就是这个意思。

三、“和离”的协议——放妻书

前面我们说了,和离制度就是唐代的协议离婚制度。那说了半天协议离婚,那这协议到底是啥样的呢?唐代的和离协议叫做“放妻书”,就是放妻子回归本宗的意思,从这个名称来看,起草协议的人无疑应该是丈夫,否则要是妻子起草就该叫“放夫书”了。这说明,在和离协议起草上,还是以男方为主的。

在敦煌曾经出土了大量唐代的“放妻书”,读来还是能管窥一些古人的生活面貌。这些放妻书,都是唐代司法的民间实践产物,我们下面来看看,唐代的放妻书都有哪些内容。

比如编号为S0343号9V-10V的放妻书,是这样写的。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背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豺狼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迁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峨嵋,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这段放妻书的文字,最近几年随着网络的传播,大家已经很熟悉了,尤其是里面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随着去年某明星夫妻的离婚微博而迅速走红网络。其实这封放妻书应该是一封官方制式的放妻书,也就是标准格式。里面其实就能看出放妻书的一般内容都包含了什么。

首先是离婚的原因。在放妻书中有这样的语言:“二心不同,难归一意”,这意思就是主要是夫妻感情不和,现在很多人离婚也是这个理由。其次是对对方的祝愿,这里主要是对妻子的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峨嵋,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希望妻子能够重新选一门好亲事,嫁个好人家,这属于是分手时的祝愿。最后就是希望夫妻二人能够恩怨一笔勾销,从此各奔前程:“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希望二人都能够开始新的生活。

放妻书

总的来说,这封放妻书的遣词造句还是非常的有风度的,夫妻双方都在这优美平和的语言中,说声再见,各自安好,其实也是一种修养的体现。其实这“一别两宽”到底宽不宽,“各生欢喜”到底喜不喜,都到要离婚的地步了能有多喜,这些都被隐藏在美好的文字之下,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懂了。

敦煌出土的大部分的放妻书都是跟上面一样,以丈夫的口吻写成的,里面也会写丈夫对于妻子的祝愿。可是也有的放妻书就显得与众不同,是以妻子的口吻写成的,这里的内容说是放妻书,其实成了“放夫书”。

实际上是“放夫书”的放妻书

编号为伯4525号(7)的放妻书就有这样的文字:“遣夫主富盈讫,自后夫则任委贤央,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虑却后忘有搅扰,圣贤证之,……恐后无信,勒此文凭。昭迹示□,用为验约。”(□代表这里缺一个字)这里的“遣夫”,就是要把丈夫给释放了,后面说妻子好再嫁个好人家。这个口吻明显是妻子要放了丈夫的意思,这不就成了“放夫书”了。由此可见,在唐代,除了丈夫放妻之外,妻子也有放丈夫的情况发生。


【懒龙说】

我们说了唐代的离婚三种方式——七出、义绝和和离。其中七出,是以男方判断为主的单方面终结婚姻关系的方式;义绝是国家强制离婚的方式;而和离则比另外两种更为和平一些,是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方式。首先从形式上,和离是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原因,并不是由于妻子犯有过错或者夫妻双方伤害对方亲属长辈导致国家层面介入强制离婚,所以在和离过程中,夫妻双方处在相对较为平等的位置上

但是从另一方面上,和离虽然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放妻书的起草,都是由男方完成,其文字也是体现了男方的口吻。所以,虽然和离是双方协议离婚,但是男方仍然有着相对较为主动的权力,如果男方不愿起草放妻书,妻子是很难和离的。这也是唐代虽然妇女地位有所提升,但是仍然是以男权社会作为主流意志。

其实,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原因往往是复杂的,有时候是丈夫忍受不了妻子,有时候是妻子忍受不了丈夫。那么,作为一位唐代妻子,如果想要离婚,在这三种离婚方式中,能够选择哪一种呢?答案是唯一的,只有和离这一种方式,能让女性在离婚这件事情上选择权稍微大一点。另外两种无疑选择权都不在妻子一方手中。

比如大书法家颜真卿(关于他的故事请移步《颜真卿:雄浑阳刚的一代楷圣,铮铮铁骨的万世忠良》)曾经在抚州(今江西省抚州市)刺史任上的时候,就断过这么一件案子。说有一位叫做杨志坚的,好学但是家穷,他媳妇实在受不了了,要跟他离婚。杨志坚被逼的没招了,就给他写了一首诗,里面有这样的诗句:“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意思就是同意离婚。

杨志坚的妻子就拿着这首诗到公堂上,要求改嫁。颜鲁公判决,杨志坚妻子打二十板子,然后可以改嫁。(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可见,虽然妻子方要求离婚,且已经得到丈夫文书许可,但是仍然挨了二十板子。由此可见,在唐代,即使妇女地位有所提高,即使妇女可以通过和离摆脱不幸的婚姻,但是所承受的社会压力仍然是不小的

不过,即使如此,相比唐代以前的社会风气来说,唐代的妇女地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至少妇女已经可以自己提出离婚,虽然要付出一定代价,但是至少这个权力已经有了,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突破

我们现在的时代,相比唐代,更加繁荣和进步,男女之间更加平等,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越来越尊重夫妻作为个体在婚姻中的感受,同时也面临着比唐代更加复杂的婚姻影响因素。

在急速变化的世界中,每个人的情感选择都变得多元和复杂,我们也真心的希望,无论是在一起还是分开,我们都能够在纷繁的世界的诱惑中,珍惜自己所拥有的,认清自己真正所希望得到的。正如文中所提到的那封著名的放妻书所说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希望无论是相聚还是分离,我们都能够各自找到各自的“欢喜”。

祝他幸福,你更要幸福,不是么?


参考文献

1、《唐代“和离”制度及启示研究》 赵梅秀 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唐代和离制度研究》 孙露露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唐代和离制度研究》 曹景雯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唐代婚姻解除制度研究》 王秋阳 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唐代 “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 刘玉堂 江汉论坛 2011.5

6、《敦煌放妻书浅议》 耿静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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