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阉割,一种被“鼓与呼”的体刑回归? | 反方向·早茶夜读

文  |  反方向
律师

之所以想聊这个话题,一方面与早前关注过“化学阉割”有关,另一方面则因本期共读书目中《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的一篇文章,即宝道所撰《中国刑法典之修正》,该文章是宝道于1934年6月16日呈递给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孙科的备忘录,且于同年发表在《中华法学杂志》上。

在上述宝道文章的层层分析中,可窥视出宝道一个极为精准的评价和忧虑:“大半新立法,系取材于外国,经过修改以求适合国中先进者之意思及理想,惟对于占全国95%之守旧民众,则未尽合用。此并非批贬新立法之本质。新立法之编纂颇属审慎准确,并深识最新法学,法律之本身价值诚可认为有卓著之成绩。而此处问题,乃为如何能使之施行有效耳。”这个评价使我想起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宝道(右)

在这篇文章里,宝道还特别讨论了刑罚问题,如轻微案件的短期监禁与旧有的笞杖刑或枷刑等体刑之比较分析。中国于1905年取消笞杖刑,1912年取消流刑及一切体刑,代之以监禁及罚金。取消体刑,当然有积极的面向,但监禁刑在实际执行中数倍于笞杖刑的问题和弊端也同样值得关注。当然,这里不是为体刑翻案,体刑大多数本是酷刑,取消有其必要性。本文的关注点是,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大刑罚目标是否达到了某种均衡,而非顾此失彼?当保护人权提升到一定高度,在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如性犯罪中,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更切实有效地惩治犯罪?让受害人的眼泪少一点?

近年来,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新式刑罚,闯入大众视野。在化学阉割之前,针对性犯罪者的最大的惩治是阉割刑。基于人道和基本人权,阉割作为酷刑被取消。这是一种不小的进步,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并持续恶化,性侵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更好保护的同时,如何做到切实有效地惩治性侵犯罪,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戒,使性侵案被害人得到情感抚慰,使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刑罚的观感及保护力预判正向。

先来看看西方国家的情形。由于很多国家取消了死刑,强奸罪一般最高只能判处十余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减刑),对一些恶性性侵案的受害人特别是儿童而言,非常不公平。刑法如何回应这一问题呢?一些国家对性侵案特别是强奸案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如美国对性侵罪犯最早开始实施“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区别于物理阉割,通过给罪犯注射降低男性荷尔蒙的药物来抑制性冲动,其作用非永久,不会使其绝育,停药后作用会消失。此外,“化学阉割”分为自愿选择和强制两种,所谓“自愿”,即在“知情”前提下,罪犯可自愿选择公权力能够对自身实施 “化学阉割”,以获取“缓刑”或“减刑”。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知情和自愿选择的化学阉割是主流。

在亚洲,韩国开始呈现不一样的图景。韩国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且是强制性的,罪犯没有自愿选择的权利。早在2010年,韩国国会就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规定对以儿童为对象的性侵重度罪犯实施药物治疗,以抑制罪犯的性冲动。那么问题来了,何以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实施强制“化学阉割”吃螃蟹者?

这需要回到本世纪10年代引起韩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两大真实事件,即电影《熔炉》和《素媛》的原型事件:光州特殊教育学院十余名教师集体性侵聋哑学生案,以及惯犯赵某性侵8岁女童案。

先说光州事件,案件最终结果只有四人判处刑罚,且两个缓刑,两个最高刑不超过2年。因对案件结果强烈失望,其中一名性侵受害男童决定“自力救济”,既然法律不给他正义,他就给自己讨个说法,男童最终选择了拉着性侵者撞火车同归于尽的惨烈结局。再说8岁女童事件,被告人虽有多次性侵前科,但其善于利用法律漏洞,以醉酒自辩,最终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赵某因醉酒造成辨别能力丧失等同精神病,仅判其12年有期徒刑。期间因法律漏洞问题,被告人有恃无恐,多次放出诸如“我出狱后,要去看看那个女孩”等恐吓之语。

上述两个真实事件,造成对韩国公众情感底线的挑战和冲击,使得公众和舆论对强化性暴力特例法(特别惩戒儿童性犯罪)的呼声日益上涨。最终,法律呼应了现实和公众情感期待,光州事件催生了《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8岁女童事件催生了《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即所谓的“化学阉割法案”)。当然“化学阉割”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化学阉割之外,等待屡犯不改的性侵犯罪者的还有电子脚镣,一种类似古代枷刑的体刑。

电影《熔炉》

也正因此,虽然“化学阉割”和电子脚镣关涉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体刑,但对大多数韩国民众而言,二者是司法对大众基本共识和期待的正向呼应,是自下而上的法律改革,而非仅仅是少数人的愿望。这大概就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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