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如何开展谈话函询?

什么是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谈话函询的审批权限

如何开展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后的处理

一、什么是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或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谈话是指与被反映人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函询是指向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出具书面函件,要求其说明情况。

二、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主要是针对反映问题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或反映问题可信度不高,内容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后给予轻处分、批评教育;反映的问题不实而给予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反映的问题简单、明确,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线索。

(一)涉及以下线索内容的,一般应实施谈话: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工作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无原则纠纷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6、涉法涉诉工作中履职不尽责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但情节轻微的;

8、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责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其他认为需要实施谈话的。

(二)涉及以下线索内容的,一般实施函询:

1、反映内容笼统,无具体事实的;

2、反映单位问题,或与单位履职行为相关的;

3、反映不正当男女关系类的问题;

4、时间久远,涉及数据资料难以查证,难以调取相关资料才能说明问题的;

5、反映离退休人员轻微违纪行为的;

6、其他认为需要实施函询的。

提出函询处置意见的,一般应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三、谈话函询的审批权限

谈话函询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报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应报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如何开展谈话函询

(一)谈话

1、实施谈话要确保安全,选择适当的谈话场所,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并按程序报批;

2、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过程中佩戴党徽,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要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名;

3、经谈话发现反映问题属实的,应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认识,作出深刻检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签名并由相关领导签字。问题失实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4、与副职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的谈话,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此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委托谈话通知书》、委托谈话方案,受委托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受委托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谈话,谈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反馈单等材料报送承办部门;

5、如谈话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或被谈话人提供了其他较为具体的违纪违法行为证明,应及时上报领导,适时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二)函询

1、实施函询,应制作《函询通知书》,附反映问题摘要,送达被函询人,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

2、被函询人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

3、书面说明应有被函询人亲笔书写或使用打印件,本人逐页签名,并经单位党组织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承办部门;

4、书面说明应包括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5、函询单位的,应有单位党组织书记和纪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6、实施谈话或函询过程中,承办部门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认为被反映人对问题未讲清楚,或与抽查结果不相符的,可以要求被反映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说明或者再次谈话、函询,一般谈话函询不应超过2次;

7、函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五、谈话函询后的处理

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1个月内办结,撰写办结报告,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经谈话反映问题失实的,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口头反馈被谈话人,并做好书面工作记录。经函询反映问题失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提出予以了结的书面反馈建议,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被反映人,并抄送签字人。

2、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进行提醒的,提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意见,并做好提醒谈话记录或书面记录。

3、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出组织调整、组织处理、诫勉等建议,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4、反映问题属实,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或被反映人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初核工作。

5、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并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谈话函询相关材料应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控制谈话函询知悉范围和时间等事项,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复制相关问题线索和有关资料,严禁泄露有关工作情况,对违反纪律的承办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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