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襄法】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是《有个襄法》第 03 篇文章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发生于1803年,美国刚刚建立没多久,就连南北战争都还没开打呢。
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的午夜,突然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也许,是由于亚当斯不甘心就此告别总统吧,因此在其最后一刻,干了一些事儿。
可能最后一天吧,大家都比较忙,忙着送旧迎新,因此也是一时疏忽,其中的17份委任状在国务卿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出去,就这么静静地躺在了办公桌上。
第二天,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一早上班,看到桌上的这17份委任状,随后看了下日期,看了下抬头,不惊哈哈大笑。
好小子,事都没干完,屁股都没擦干净,你说说你这个总统当的真的,哎,我都不好意思说你了。
据有关消息报道,前总统亚当斯和现总统杰斐逊之间有着矛盾,两个人相互看不顺眼。要是关系好嘛,杰斐逊或许也就认了,然而此时的杰斐逊却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扣押了下来:行了,这17份委任状既然没发出去,我以现总统的身份决定,一纸作废,垃圾桶在哪,扔了吧。
对嘛!你自己干的事没干完,帮你,是出于情义,不帮你,也是合理的!
按说这也不算什么大事,但是那17份被扣发的委任状当中,有一个叫威廉.马伯里的人,这人,一根筋。他早就得到了小道消息,自己即将成为一名法官,心里喜滋滋的,以前是个商人,现在终于要当官了。可是他左等右等,邮箱天天都去查,24小时不间断地查,就是没有等到确切的消息。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被麦迪逊给扣发了。
好家伙,老子的公务员梦破碎啦,要搁一般人也就算了,无所谓,反正老美的早期公务员也没啥好当的。国家刚刚建立,一穷二白,油水也捞不到,事还多。可是,马伯里却不肯就此罢休,一纸诉状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很巧妙的是,受理此案件的大法官就是前任总统的国务卿——马歇尔。
美国早在1783年就赢得了独立战争,但国家正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建国之路可谓是困难重重。直到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才决定组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
会议是举行了,但是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有些人希望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类似于中央集权,这一派称为联邦党,代表有汉密尔顿。另一些人希望各州自治,希望美国未来的发展是邦联制,由各个强力有的各州形成一个类似联盟的国家,这一派可以称为民主共和党,代表有杰斐逊,也就是此案期间的总统。
可见美国早期的党争也是一个主要的矛盾,就连伟大的华盛顿在后期也看不下去了,担任了两任总统后就毅然决然地离开了政界,并且,华盛顿是一个无党派人士。
美国宪法虽说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在早期的创立之初,文字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而且这个最终解释权归谁所有,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谁拥有了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界拥有有利的地位。
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是联邦党的,因此跟杰斐逊的矛盾很大,在竞选的时候,由于联邦党的突然内讧,杰斐逊才赢得了竞选。
好了,不去管那些党争,我们回到这个案件。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独立分开的,而且,这三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当时看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是很弱小的,在三者之间是处于最弱的一个,你一无权,二无兵,谁会把你放在眼里。
这种情况,使马歇尔陷入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颁发被扣发的委任状。但是麦迪逊会听他的吗?他的背后可是有美国总统杰斐逊撑腰的,而总统,又是三军总司令,人家有兵,为什么要听你的?
如果最高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人当成了耳边风,那么最高法院的颜面何存?以后在江湖上还怎么混下去?
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的诉讼,那不就等于对外宣布我认输嘛,变相地承认最高法院没有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目无法纪的行为。
真可谓是“风萧萧兮易水寒,进退两难兮我心哀”,可是,马歇尔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而且他有着崇高的理想。他通过阅读余襄子的《真.三国志》,终于想出了一个绝妙的答案,最终的结果,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了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马歇尔在判决书当中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答案是肯定的,任命就相当于做出行为,委任状是由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章的,因此是有效的。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件是一个法律案件,不是政治案件。
第二,如果马伯里的诉讼是合理的,那么当他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答案也是肯定的。这个当然不用说。
说到这,可能会有人笑笑,这不就是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走的嘛,最后发出一个执行力,人家麦迪逊不听,你又能奈他何?别急,还有第三个问题。
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那么是不是由最高法院来提供呢?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令麦迪逊将委任状下发给马伯里?
这里,马歇尔突然话锋一转,意思就是,此案件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臣,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对于这种小民告官的事儿,你们告错地方啦,最高法院是没有初审权的。你们应该从地方上逐级上告,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但是,马伯里的律师是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里面的第13条来告的,这里面有说明书啊,应该来你这啊。
马歇尔解释,《1789年司法条例》里面的第13条与宪法冲突,也就是说,这个条例本身的合法性就已经存疑了,因此不能作为依据,而且,马歇尔同时宣布,该条例因违宪而被取消。
此举一出,大众哗然,卧槽,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最高法院所有了。马歇尔说: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这就好比两个人打架,你帮谁都说不过去,马歇尔面临的就是此种困境。
然而马歇尔并非酒囊饭袋,他突然宣布:你们两个人要打架,可以,别到我这地盘上来打。
其中一人非常疑惑,问: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打架就上你这打啊。
马歇尔说道:可是那个条例与宪法冲突啊,因此该条例作废!你们先到其他地方去打吧。
然后,马歇尔潇洒地转身离去,他将宪法最终解释权收归了上来。
马歇尔奠定了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令后来者都不敢小瞧他。司法权在马歇尔的手上,终于站了起来,挺起了胸膛,大步向前走。
此案对于美国的影响可谓是深远,要是没有马歇尔的这种判决,不知美国的司法权究竟能有多少独立?相信大家也都能明白,诸如官官相护,行政人员突然在法院里头插上一脚,对于法律进行解释或曲解。
马歇尔可不管你解释得对与不对,就算你解释得很正确,没有任何漏洞,但是对不起,你没有资格解释!
当然,没有一定的土壤,马歇尔的努力最终也只是白费,当时的麦迪逊与杰斐逊完全可以通过武力来抢回解释权,但他们没有,或许,这就是一种土壤吧。
笔者有感而发,在中国,一个专家给出了一个解释,诸多网民就会调侃:呵呵,砖家而已。
诚然,并不是每一位专家都能像马歇尔那样拥有智慧,很多专家的背后也有一定的利益驱使,甚至都没有什么良心。但是我们民众,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专业知识不到位等原因,究竟是否应该相信专家的话呢?
一个社会环境,在初期时间段里培养出来的气质,很难改变。就好比美国的这次案件,是在其还是一个婴儿的时候发生的,若是随着他的成长,当一定的利益集团有了庞大的交错,恐怕也会遇上这样的困境吧。
而中国,很遗憾,他早就过了婴儿期,笔者有的时候很感慨,可能这就叫国情吧。
不由得想起了两句话:
保守的态度,往往不是观念问题,而是被存量的利益绑架了;
失败的改革,往往不是是非问题,而是错过了最好的窗口期。
下期:还没写好,不要着急
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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