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虞不能化其子(资治通鉴卷一九五之十六)
戴州刺史贾崇有个下属犯下了十恶之罪。按照当时的惯例,御史连同贾崇一起弹劾。唐太宗接到弹劾后说:“以前唐尧、虞舜这样的圣王,他们贵为天子,也不能感化他们的儿子;何况贾崇不过是一个刺史,他难道能使他治下的百姓个个都品行高尚吗!如果因为辖下之人犯罪官长也要贬职,就会造成州县之间相互掩盖,结果只会放纵罪犯。从今往后各州有犯十恶罪的,不要连带弹劾刺史,只需命他们明加纠察,依法治罪,也许这样才可以肃清奸恶的发生。(昔唐、虞大圣,贵为天子,不能化其子;况崇为刺史,独能使其民比屋为善乎!若坐是贬黜,则州县互相掩蔽,纵舍罪人。自今诸州有犯十恶者,勿劾刺史,但令明加纠察,如法施罪,庶以肃清奸恶耳。)”
人常说“有其父必有其子”,然而“有其父,必有其子?”父子之间都难以继承性格,官长和下属之间的连坐就更加荒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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