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挂靠支付劳务费的会计分录
个人建筑单位挂靠支付劳务费的会计分录
个人建筑单位挂靠支付劳务费有两种情况:A是无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大型建筑公司,B是直接挂靠专职搞劳务输出的劳务公司.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1、分清是建筑工地的劳务费还是管理人员劳务费,按与挂靠单位协议计提劳务费: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账款-某某持靠单位
2、根据挂靠劳务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支付劳务费:
借:应付账款-某某持靠单位
贷:银行存款
举例:A个人建筑公司挂靠B大型建筑公司,由B公司输送施工工人给A公司,根据劳务输出协议:A公司的施工工人的工资、五险一金、个税等全部由B公司代为结算支付,B公司按结算总金额收取A公司2%劳务费,并开具劳务发票。2015年1月A公司共支付A公司施工工人工资10万,五险一金2万,个税1万,应收劳务费=13万*2%=2600元,A公司用银行存款共已支付以上款项132600元,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相关通知或单据时:
借:工程施工1326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132600
2、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132600
贷:银行存款:132600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情形有哪些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从《合同法》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谈到一个资质的问题,那么施工劳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相一致。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将工程肢解,然后再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情形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