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一片区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运河人家”一期旧城改造项目老油棉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至105国道、南至群光街、东至朝阳路、北至东光沟。

(区域内不包含罗洪信产权范围)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东光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东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东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的认定

(一)     已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房屋

及土地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房屋、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的记载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二)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房屋及土地。实际面积超出登记面积,且属于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由县政府组织住建、国土等部门认定后,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无证据证明属于合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由实施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后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在征收范围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选取中位价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进行了房地产价值预评估。预评估结果为:1号标本房屋,占地面积89.7 ㎡,正房面积36.72㎡,配房面积19.5㎡,房屋成新率 0.9,预评估总价为77501元;2号标本房屋,占地面积90.35 ㎡,正房面积36.53㎡,配房面积19.82㎡,房屋成新率0.89 ,预评估总价为 83261元;3号标本房屋,占地面积 197.5㎡,正房面积 87.4 ㎡,配房面积0㎡,房屋成新率 0.89  ,预评估总价为169802元。

五、住宅补偿方式、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奖励、货币补贴等。

2.产权调换

(1)居民住房置换比例按认定合法土地面积置换回迁安置楼面积1:1(置换比例折算中已包含其他补偿费、补贴、奖励、补助等款项,不再另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的回迁安置房。

(3)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优惠后的回迁安置均价为5500元/㎡。

(4)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采用现金结算。

(5)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建筑层高按照国家标准,室内外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原位置优质楼层。

(6)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价购买,超出10㎡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该楼盘首次市场开盘销售价购买。

(7)每处(一证)被征收房屋,10㎡以内优惠价格只享受一次。

(8)回迁安置房位置确定后,分楼时间由实施单位择机确定,被征收人根据所选楼层住房建筑面积(依最终测绘结果为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认定北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认定北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4 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36个月补偿,遇有期限变化,按实际期限补偿,多不退,少补,标准不变。

4.住改商用房经营损失补偿:房屋被征收时正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登记地址与被征收房屋一致的,并有连续纳税凭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 元的补偿;已满三年不满五年的,给予每平方米    300元的补偿;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的补偿;不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 100元的补偿。达不到以上条件的,按住宅进行补偿。

5.货币补贴: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贴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的15%。

六、非住宅补偿方式、标准

(一)补偿方式及补偿总额

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

征收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期内签约奖励费、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总额给予一次性支付。

(三)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的回迁安置房。安置商业用房以评估价为依据,以安置价为标准,按二层商业楼房折合安置面积进行安置。原则上按现有位置顺序相对安置。

2.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的,按首次市场开盘销售价补交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补偿面积的,退还剩余补偿款。

3.商业用房安置均价以评估公司评估价每平方米8000元。

4.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采用现金结算。

(四)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沧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征收时已经停产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五)未尽事宜按照我市有关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先行支付现金补偿部分,产权调换部分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统一分配。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签约办法及时间

本区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15天(自征收决定公告次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证等原件或单位出具的票据、协议、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九、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享有以下奖励与补贴: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 5%的奖励;给予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的空院每平方米 400 元奖励;给予工业用地的企业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的自行安置补助奖励。

自征收决定公告次日起 7日内签约的,可享受该奖励,超出7日签约的,不享受该奖励。

十、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一、其他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十二、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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