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后一家IPO被否:资质取得的合法性被质疑!四大核心专利失效,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获通过。

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四大核心专利失效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黄玉鸿,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80.76%。黄玉鸿多位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在发行人处担任重要职位,

2、申报材料显示,十堰市秦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黄玉鸿的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是否与发行人处于相同业务领域,是否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7年,发行人履行担保责任,代被担保人大河工贸偿还银行贷款合计6,735万元;2018年,公司与大河工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收回大河工贸抵债资产确认投资收益2,638.56万元。

4、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受到3起行政处罚。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拥有13处房产,其中10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有4处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拥有3宗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1宗土地;控股股东控制的振量动力注册地址系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6、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863.55万元、1,823.86万元、1,361.24万元和956.90万元。发行人曾发生多笔资金拆出,且长期未收回。请发行人:(1)说明相应资金拆借发生的背景、原因、用途和必要性,是否计提利息及利息的公允性,对方是否支付利息;(2)是否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客户提供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报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2016年、2017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实施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发行人中文名称 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湖北省十堰市黑龙江路18 号

注册资本 17,830.18 万元

实收资本 17,830.1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玉鸿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属于专用汽车制造领域的规模企业,主要业务为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专注于重型自卸车细分市场,产品主要用于城建渣土运输、公路物料运输、工程施工以及矿山岩土运输等。专用汽车的市场需求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2019 年 1-9 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13,378.60 万元、39,086.71 万元、60,269.22万元和 47,433.1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46%、50.01%、54.20%和 55.64%,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总额占当期全部销售总额的比例较高,主要由于汽车制造业的行业格局造成。

偿债风险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2019 年 9 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89、1.42、1.47 和 1.92;速动比率分别为 1.44、0.90、1.12 和 1.53;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37%、62.51%、61.42%和43.62%,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应收账款增加可能引发坏账的风险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2019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089.21 万元、11,939.33 万元、17,022.69 万元和17,115.09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4.47%、24.61%、22.37%和16.96%,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各大主机厂,主机厂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和偿债能力。

驰田控股直接持有公司42.06%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黄玉鸿直接持有公司 37.86%的股权,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驰田控股 90%的股权;驰田君盛持有公司 0.84%的股权,黄玉鸿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玉鸿合计控制公司 80.76%的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黄玉鸿先生:高级经济师。1970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财经学院,大学学历。1992 年 8 月参加工作,曾任三亚五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十堰市亚天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十堰安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002 年 6 月起,任十堰市驰田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驰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获通过。

  (四)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五)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于2018年6月正式并网发电,该项目尚未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行人尚未收取的补贴金额呈逐步增长趋势。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该项目在并网发电时,是否满足进入国补目录的条件,目前的申报进展,预计未来进入国补目录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无法进入国补目录的风险,如存在,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说明现有并网发电时就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说明补贴电费收入确认的准则依据和合理性,分析相应款项的回收风险,坏账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与可比公司处理是否一致;(4)结合生活垃圾厨余组分高、含水率高和热值低等特点,说明是否添加煤等燃料进行发电,是否符合垃圾发电获取补贴相关规定,是否涉嫌骗补;(5)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说明同类垃圾焚烧发电施工建造成本是否与行业其他公司存在明显差异,相关施工建造承包方是否存在关联方,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以调整施工建造成本或相关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自来水制售和垃圾焚烧发电业务集中于佛山市顺德区,供水价格、垃圾处理费和上网电价存在政府政策定价或与政府协议定价情况。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供水价高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可持续性,假设同一价格水平下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2)结合经营区域内供水需求量、垃圾产出量与发行人目前已有产能的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集中于该区域经营对市场空间、未来成长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说明供水价格、垃圾处理费和上网电价是否存在下调风险,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2017年年报披露的主要供应商、客户、部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准确。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前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控制缺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期后对上述事项的整改措施,包括对内控缺陷的整改内容,新控制的运营时间和测试效果,整改后内控措施实施是否有效;(3)未将重要子公司顺控环投的少数股东瀚蓝固废、盈峰环境认定为关联方的判断依据;(4)发行人新三板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家信水厂资产评估结果的争议内容,第三方预评估与正式评估报告在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关键参数上有无明显差异,预估金额与最终评估报告的差异组成内容,计入客户资源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的合理性;(2)2019年8月第三方评估机构已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而发行人和家信水厂一直到2020年10月23日才签署最终资产收购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双方是否仍存在实质性争议,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或其他方式对家信水厂进行额外利益补偿或其他利益安排;(3)在尚未达成一致收购协议且付款不到合并对价50%的情况下,将管网接驳日作为合并日并将其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杏坛镇右滩村房产证办理进度,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或搬迁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发行人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需于2020年7月1日后向马来西亚石油公司及ENI完成大额长约采购。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马来西亚石油公司及ENI的原长约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结合上述条款说明发行人延期采购是否构成严重违约,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存在大量需履行的长约采购情况下选择现货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与马来西亚石油公司就延期采购的协商结果,达成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发行人与ENI发生纠纷的原因、争议焦点,达成的新的长约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3)说明发行人是否需要就其与马来西亚石油公司及ENI的长约采购合同计提预计负债;(4)说明长期采购合同和“照付不议”采购模式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8年发行人期货交易出现大额非经常性损失。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各年期货交易的资金规模、头寸、交易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说明发行人认定其期货交易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报告期各期套期保值交易是否能实现预定目标;2018年巨额期货交易亏损的产生原因;(3)说明对套期保值业务建立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期货交易的风控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能够有效防范持仓和资金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89%、7.92%、9.65%和13.87%。毛利率与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2020年上半年,在LPG与LNG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人毛利率有较大幅度上升。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2020年上半年LPG供应商的主要变化及对LPG毛利的影响,是否涉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3)说明2020年LNG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可持续,是否存在大幅波动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危化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所必备的资质、许可或批准;(2)发行人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3)发行人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子公司九丰集团及盈安有限与广东省属国企广东广业共同出资设立东九能源,其中广东广业持有东九能源46.43%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各期东九能源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比例情况;(2)报告期发行人及广东广业对东九能源是否有业务和资金方面的支持;(3)发行人与广东广业合作续期后,目标利润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驰田装备拟与国营江华机械厂联合组建合资公司,以该资产重组为由发行人取得了改装车生产资质,但江华机械厂未合资入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华机械厂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取得驰田有限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以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资质变更的审批是否以江华机械厂成为驰田有限股东为前提,审批时以组建合资公司为名但江华机械厂未成为驰田有限股东,该变化是否对资质变更审批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等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是否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资质更名、迁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4)江华机械厂变更资质至驰田有限而未享有驰田有限股权或取得相关对价的事项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为大河工贸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10名担保人为前述债务提供了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之担保,发行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追偿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1月发行人为大河工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与提交给十堰农商行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向大河工贸提供担保存在前置条件是否属实;(2)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拥有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的情况下,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3)发行人放弃对其他保证人追偿权事项,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前述放弃追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存在涉及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是否构成“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等变相资金占用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5)前期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放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追偿权事项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6)发行人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能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玉鸿是否知悉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秦楚汽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秦楚汽车曾为发行人供应商,后发行人收购其经营性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秦楚汽车的原因是否真实,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秦楚汽车是否具备研发铝镁合金油箱的能力,发行人是否给与技术支持;(2)秦楚汽车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远高于发行人采购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少计采购成本的情况;(3)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股权虽不在名下但由实控人或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情形、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披露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发行人贸易纱业务毛利率低,主要是采购胚纱、色纺纱直接对外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开展贸易纱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是否通过贸易纱业务进行票据融资或调增收入规模;(2)贸易纱客户开展业务区域和发行人是否重叠、终端客户是否一致,发行人和前十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收入确认是否谨慎、是否存在购销活动外的其他交易;(3)贸易型客户主要销售对象,是否实现最终销售,销售区域、销售途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明显不同,在生产企业订单减少的情况下,贸易型客户加大备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4)结合实物流转情况,说明上述贸易业务收入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逐年上升。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毛利率波动幅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2)结合行业整体毛利率下降、全国印染布产量整体下降趋势,说明行业竞争态势及发展前景,发行人行业环境是否已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本次申报前对原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较多,申报材料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多处差异,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子公司转贷、协助客户转贷、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通过出纳账户进行收支结算等不规范问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相关财务信息差异情况,说明出现较多差异的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2)说明发行人协助转贷的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3)说明上述不规范问题的整改和内控机制建立完善情况,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和测试是否有效,内控评价和内控鉴证结论是否依据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存在明显季节性,在2020年1-9月收入利润同比下滑情形下,预测2020年全年业绩小幅上涨的主要依据,业绩预测是否谨慎;(2)说明报告期及2020年公司业绩波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3)说明中美贸易磨擦、新冠疫情、纺织业向东南亚等劳动成本更低廉的地区转移等对我国印染行业及发行人下游制袜行业的影响,特别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4)说明发行人受到环保举报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原因,是否导致严重环境影响、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存货构成的合理性,1-2年存货逐年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说明在发行人贸易纱业务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仍持有大量原材料的合理性;(3)结合胚纱的品类,说明同期胚纱采购单价略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原因和合理性,同类材料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的原因;(4)结合2020年9月份以来棉花、棉纱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说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2020年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五)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智能卡,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智能卡行业的发展环境和前景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2)报告期内智能卡毛利率产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持续下滑可能性,发行人釆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3)智能卡前五大客户是否稳定,新客户开发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4)2020年以来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智能终端和软件及服务收入大幅增长,占营业利润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智能终端和软件及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软件及服务收入的具体内容,说明相关业务的获得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3)说明报告期各期软件及服务项目的成本归集方法及情况,毛利率存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应收账款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及逾期应收账款对应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形成该等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回款情况,是否与同类产品或业务的平均回款周期一致;(3)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布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存在搭建与拆除红筹架构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楚天龙实业、香港恒晖转让发行人股权给香港东方一马的原因,一年内两次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香港东方一马受让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相关出资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以及郑州翔虹湾从香港东方一马受让发行人100%股权的资金来源情况;(3)红筹架构及股权构成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红筹架构在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境内外的相关法律,是否存在潜在诉讼风险,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的税费是否已依法缴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以实物出资但实物出资的完整评估报告已遗失,存在以债权出资但未按当时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且证明债权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已遗失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用作出资的实物、债权转股权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股东黄玉鸿、黄玉舜以应收股利、债权而不是以货币资金补足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黄玉鸿的债务形成过程,以应收股利、债权补足出资时间和兑现时间,上述补足出资的方式否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査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2019年6月新引入湘盈导等9家新股东,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3)员工持股平台驰田君盛中出资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人信息、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提供了财务资助,是否存在代持,员工持股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性或约束性条件(如是否签署有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限制、回购等协议),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2018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涉及,请披露相关缴纳情况;(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6)现有股东的锁定、减持等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黄玉鸿,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80.76%。黄玉鸿多位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在发行人处担任重要职位,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经营决策情况,仅将黄玉鸿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实际控制人亲属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上述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个人卡账户作为公司账户管理和使用等财务不规范现象。请发行人将相关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如实披露,说明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的形成原因、累计金额、资金用途,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核查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2)核查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3)核查并披露相关不规范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核查相关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不规范行为。

    5、根据申报资料显示,圣智工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的零星物资采购平台,其名义股东为陈迪栋和周山。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通过圣智工贸进行采购的原因,发行人与圣智工贸名义股东的关联关系,不是由发行人直接持股的原因,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约定;(2)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圣智工贸能够进行实际控制的原因和依据,并充分论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关联方较多,且关联关系复杂。请发行人:(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披露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必要性,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利率是否公允,是否属于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3)2020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与十堰市秦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收购协议书》,约定十堰市秦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收购协议书》项下的存货和生产设备转让给发行人。说明上述收购关联方资产的交易背景、原因,采用资产收购而不是股权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报材料显示,十堰市秦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黄玉鸿的侄子黄村翰实际控制的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秦楚汽车的历史沿革,包括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财务和经营情况等;(2)秦楚汽车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心团队人员及员工构成、学历背景、从业经历、拥有的生产设备以及铝镁合金油箱相关技术是否形成专利等技术成果等;(3)发行人收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收购完成后,秦楚汽车保留的存货、固定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内容及金额及未收购的原因,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况;(4)秦楚汽车相关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5)秦楚汽车是否与发行人处于相同业务领域,是否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13,378.60万元、39,086.71万元、60,269.22万元和47,433.1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各期与主要客户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销售产品数量、金额及回款情况;(2)区分主机厂和专用汽车销售商,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金额、占比,说明主要客户次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主要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合作模式;(3)说明发行人客户的集中度以及集中度的变化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50.09%、60.86%、54.22%和52.16%,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变动。请发行人:(1)区分主要采购商品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联关系;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请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及排序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和原因;(3)关联方逸晨工贸于2018年11月成立,即与发行人发生较大金额关联采购并进入前五大供应商,请说明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营业收入分别25,501.93万元、78,161.88万元、111,198.92万元和85,267.5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状况、公司行业地位、产品销量单价、主要客户采购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发行人收入增长贡献较大的客户订单签订、执行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与产品销售数量、产品平均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性;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方法和依据,各主要产品单价的变化的原因、合理性,是否与市场平均价格变动一致;(3)结合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具体说明收入的会计确认政策、时点及依据;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匹配;请发行人和会计师说明改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采取的会计确认方法是否与会计准则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202.85万元、1,658.88万元、1,749.84万元和1,419.8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废料率呈总体上升趋势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说明废料的实物管理和账务管理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购买的旧矿车用于销售的背景情况,披露贸易产品产生的销售利润金额,是否计入经常性损益;(3)披露委贷利息产生的背景原因,说明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原因及会计处理合理性,是否符合准则要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9,127.46万元、57,884.16万元、83,406.14万元和62,938.3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和成本变动的一致性,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的耗用量与各类产品产量的匹配性;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平均单位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有无重大变化;(2)结合产品定价方法和策略,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单位成本、销售单价的影响;(3)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用金额分别为75.09万元、310.32万元、1,099.34万元和930.7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工序环节,是否为核心工序,外协加工数量及金额,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外协供应商;说明主要外协供应商中存在贸易类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3)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00%、25.94%、24.99%和26.19%。请发行人:(1)区分不同业务类型、主要产品类别,量化分析各期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不同业务类型、客户类型、产品类别之间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及原因;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产品结构的变动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2)进一步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对各产品毛利率的影响;(3)说明同种产品在不同的主要单个客户之间平均单价、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4)结合业务模式、市场地位等,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行业内主要竞争企业与发行人选取的上市可比公司不一致,说明可比公司选取的过程、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168.86万元、3,015.51万元、4,442.98万元和3,329.25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799.82万元、1,206.30万元、1,622.21万元和2,048.6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说明销售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费用标准及定价公允性,是否为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说明运输费的计费标准、运输方式、第三方物流的名称、报告期各期发生金额,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3)驰田君盛(有限合伙)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详细披露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明细情况,包括股份授予价格、公允价值及确定依据、人员名单及职务等,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除了前述股份支付事项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中的受让方是否包含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客户等,相关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4)进一步说明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压低费用、少计费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153.66万元、2,386.00万元、4,197.18万元和3,941.1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明细构成,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进度,研发费用在各个项目间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如何准确划分生产投入与研发投入,是否存在将其他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2)说明研发团队构成及其成员学历状况、工作履历与岗位的匹配性和胜任能力;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薪酬制度,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说明研发支出金额与所得税费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相差巨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7、2017年,发行人履行担保责任,代被担保人大河工贸偿还银行贷款合计6,735万元;2018年,公司与大河工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收回大河工贸抵债资产确认投资收益2,638.5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与大河工贸发生担保事项的背景、原因;发行人与大河工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担保事项本为多方连带责任担保,发行人独自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并且发行人放弃对大河工贸全部债权中的2,700万元债权,并就该部分债权放弃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原因;(2)发行人因债务重组确认,收到债务人的抵债资产,而确认2638.56万元投资收益,请说明其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补充更新说明剩余未支付部分债务追偿的最新进展;(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向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的尚未履行完毕担保的明细情况,包括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到期日等,并说明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潜在财务损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8、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55.80万元、-1,289.29万元、3,257.11万元和13,824.9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比,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之比均较低,请结合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进行说明;(3)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申报材料显示,2002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玉鸿控制的驰田装备与国营江华机械厂签署《协议书》,驰田有限通过重组的方式从国营江华机械厂获得改装车生产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专用汽车改装业务,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发行人改装业务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43%、97.23%、100.00%和100.00%。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获得改装车生产资质的过程和程序合法合规性;(2)结合发行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列明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前述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资质规定范围或无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受到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重型专用汽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构成情况、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条款以及发行人拥有的技术、生产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相关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5)结合企业生产资质、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产品结构等情况,说明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依据、范围,说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全面、恰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受到3起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的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2)招股说明书披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2月6日,十堰市茅箭区安监局对发行人出具(茅)安监罚[20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十堰市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所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请补充说明上述时间不一致且存在矛盾的原因,并按时间顺利列表说明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政府批复、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及主要内容;(3)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认定该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的依据和理由;(4)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清晰准确披露发行人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具体内容、产品功能,可分改装服务的各组成部分、不同工艺环节/制造流程进行说明;(2)说明发行人披露的主营业务内容与实际产生的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一致性;(3)说明按智能环保基建专用渣运车、高强度轻量化物料运输车、重载复合型工程自卸车划分收入类别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相似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4)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査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内存在注销关联方或关联方被吊销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注销或吊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等,注销或吊销原因,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清算注销进展情况,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2)注销或吊销的关联方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5、招股说明书存在关于发行人拥有专利数量、专利号信息披露不一致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共同研发生产技术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核实并修正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2)说明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3)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4)合作研发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结合发行人员工构成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合作研发方的重大依赖;(5)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6)说明若未来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到期后不能顺利通过复审,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不能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主要有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上述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4)发行人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最近三年发行人是否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拥有13处房产,其中10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有4处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拥有3宗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1宗土地;控股股东控制的振量动力注册地址系发行人拥有的房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抵押房屋及土地是否存在无法偿还相应贷款或借款的情形,抵押房产及土地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瑕疵房产对应的房屋面积和宗地面积、所占用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及土地用途,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被强拆的风险,如因土地房产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4)发行人租赁的土地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并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评估报告载明的发行人拥有坐落在不同位置的多宗土地使用权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6)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存在人员、资产、业务、技术混同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独立董事在高校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关于数据来源。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定制或付费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专用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其规模、资本实力相对于主机厂较弱,主要从事委改的业务模式。新型专用汽车上装总成的研发能力、稳定的主机厂底盘资源、快速响应市场需求能力以及生产工艺装备先进性是现阶段国内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主机厂底盘资源及生产工艺装备先进性等方面的情况;(2)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及数量、购买时间、型号、尚可使用年限、装备先进性等信息,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诉讼和仲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34、请发行人完整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自然人的简历情况。

      35、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089.21万元、11,939.33万元、17,022.69万元和17,115.09万元;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7,820.39万元、15,733.71万元和32,078.0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快速增长的原因,与销售收入变动的匹配关系;披露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形;披露各期末信用期内、外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与销售收入前五名的匹配对应关系;(2)请发行人说明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步骤、方法,以及确定的预期损失率的依据、合理性,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相比是否谨慎,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坏账计提政策及合理性,说明坏账计提的充分性;(3)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取得、贴现、背书转让或托收情况及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情况,期后兑付情况;公司将尚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贴现,同时挂账短期借款或其他流动负债,二者的区别。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变动是否真实合理,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36、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863.55万元、1,823.86万元、1,361.24万元和956.90万元。发行人曾发生多笔资金拆出,且长期未收回。请发行人:(1)说明相应资金拆借发生的背景、原因、用途和必要性,是否计提利息及利息的公允性,对方是否支付利息;(2)是否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客户提供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661.38万元、16,380.91万元、16,818.90万元和17,544.69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存货余额变动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2)按照材料、产品明细披露各类存货的库龄,是否存在呆滞存货,说明各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内容、计提原因、计提金额的计算方法及其充分性;(3)请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内容、核算方式及计价依据,说明其金额和占比快速增长的原因;(4)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的收入结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6)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7)说明报告期内存货的入库、领用、发出、盘点等内部控制流程及其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外协存货、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8、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222.95万元、4,976.25万元、5,427.37万元和5,802.34万元。请发行人:(1)请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入账价值及来源,并分析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产能产量的匹配程度;(2)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判断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说明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与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的匹配性;(3)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中主要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金额、转固时间是否及时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说明对在建工程转固金额和时点进行确认和核查的具体程序。

      39、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393.43万元、845.56万元、945.16万元和1,563.87万元,主要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和递延收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快速增长的原因,说明其确认的计算过程,发行人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前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011.64万元、8,993.08万元、7,464.04万元和7,626.90万元;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2,100.00万元、7,000.00万元和7,300.0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向应付账款前五名的采购内容、金额、价格,说明应付账款前五名与供应商前五名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说明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应付账款账龄1年以上未付的原因;(3)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4)说明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与各期末货币资金中用于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余额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194.00万元、697.27万元、660.60万元和5,252.3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定量分析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依赖;(2)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政府补助项目的内容、取得依据、到账时间,以及认定为与收益相关或资产相关的主要依据,说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是否符合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要求,列示各补助项目在报告期内各期摊销金额的明细;(3)补充披露公司收到驰田汽车股份智慧新工厂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款 4,619.28 万元,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条款内容及会计核算方法,摊销办法、期限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652.94万元、1,291.84万元、1,902.67万元和1,230.2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不同岗位类别、职级水平的员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说明与同行业、同地区平均薪酬水平的差异情况;(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岗位分布、薪酬情况;说明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与正式用工的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降低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申报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2016年、2017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44、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实施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46、关于疫情影响。(1)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如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并完善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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