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2020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苏双

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了个人破产条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谁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逃废债?这些问题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都密切相关。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制度主要适用于法人型企业,个人破产被排除在外。但从历史和现实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当今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之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执行难”等因素影响,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日渐高涨。

2020年8月26日,深圳特区先行一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条例》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在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的同时,也将切实影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人。

谁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是中世纪的欧洲,还是古代的中国,均存在将破产与犯罪划等号的认识,立法者和债权人更希望看到对债务人进行惩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破产者都是骗子或罪犯,同样也存在着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惩罚此类债务人并不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只是徒增债务人的痛苦。在此情况下,以及时止损、债务豁免、宽容失败、提示风险为核心的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凸显,它在让债权人尽可能获得应有利益的同时,还对债务人进行救济,使其免受困扰并拥有重新振作的权利。

但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对每个自然人都敞开大门,对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才进行保护,给予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破产制度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惩治。换言之,要想被个人破产制度所保护,首先应当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对于个人破产的覆盖范围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仅包括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有的认为除此外还应当包括纯粹的消费者。《条例》采纳后一种观点,将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确定为所有自然人,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同时还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因《条例》仅为地方性规定,债务人应当满足的条件还包括需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该条件将申请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未来一段时间内个人破产也将主要发生在深圳特区。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铺开前,居住在深圳以外的债务人尚不能申请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要求,会从一定程度上避免“破产移民”,防范权利滥用。

个人破产中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权人而言,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债权能否获得清偿、如何获得最大限度清偿、无法清偿的债务经过破产后是否消灭。根据《条例》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即符合一定条件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将不再被清偿。

具体而言,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除依法保留基本生活及权利所需的豁免财产外,全部财产将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在重整中,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法院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处理;在和解中,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经法院审查后,按照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理。

总体而言,当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后,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完全获得清偿的可能,但个人破产制度将充分保障债权人公平获得清偿的权利,避免债务人个别清偿、偏颇清偿。正如企业破产一样,个人破产也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债权人不必对个人破产过分紧张和担忧。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逃废债?

在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仍有待改善,欺诈和逃债现象较多,利用企业破产进行逃废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社会大众还难以即刻接受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废债的“护身符”也是不少人的担忧。上述担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所需要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如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征信制度等,债务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无法发现、无从掌控。其二,破产逃废债的违法成本较低,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一个多层次“惩罚之网”。

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债法”,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条例》设计了一系列规则,如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可依法撤销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免除债务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此外,《条例》还明确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上述措施将有助于从制度层面让恶意破产的债务人不能滥用、不敢滥用个人破产。同时,个人破产立法也将倒逼相关配套制度加速完善,进而推动个人破产的有效实施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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