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德说法】继承编:遗嘱见证人资格

编者:在上一期的继承编中,我们提到遗嘱人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的,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订立过程作完整、连续的见证。那么,这些见证人应该由谁来做呢?我国法律对此有无相应的规定呢?本期的玮德指“典”就让小编先带大家看看《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见证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玮德指“典”: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具备成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那么,上述规定中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底是指什么人呢?在此,让小编为大家做一个知识点延伸。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亦受到限制,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参与遗嘱的订立是一项较复杂的民事活动,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故《民法典》将这两类人列作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除上述两类人以外,为保障遗嘱的公正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看小编啰啰嗦嗦了这么久,到底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呢?其实很简单,首先,遗嘱见证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遗嘱见证人应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懂得遗嘱所述文字的人。在实践中,因为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差异,一些公民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这些也就是《民法典》所称的“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最后,遗嘱见证人也应是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也是为了保障见证人不会因受利益驱使而作出不公正的见证,使遗嘱见证流于形式。法律上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得以完整、真实的反映,也是为了保障遗嘱的效力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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