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刑 先还债务再处罚金
最高法司法解释解决财产刑“空判”
■名词解释
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财产刑确切地说是一种附加刑,中国的《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是剥夺生命权和人身自由,而附加刑主要是指没收财产和罚金,在刑法具体的量刑中规定“并处罚金”和“并处没收财产”,“并”就是说必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就必须没收财产。如说盗窃罪,是“可以”作出罚金,这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一种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今年6月1日起,债务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执行财产刑后,一审法院负责执行。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财产刑的执行部门进行了明确: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执行。此举解决了多年来财产刑执行部门不明确,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财产刑执行率低于民事财产的执行,平均执行率很低,有的地方低于50%,有的地方甚至不到30%,全国平均执行率不超过50%。
他说,全部没收财产是否要进一步完善,有待进一步探讨。没收财产的使用必须用于严重犯罪,一般来说,死刑和无期徒刑属于严重犯罪,比如有时严重的绑架犯罪就会执行没收财产。
以前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造成执行率很低,而这次规定进行了明确。
新规
◎规定明确,财产刑执行的人民法院,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规定财产刑由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并且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同时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规定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正当债务偿还,后执行财产刑。
◎规定了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应该立即执行。如果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该规定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增强了财产刑的执行力。
■律师解读
应启用基金 援助被害人
昨天上午,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法院执行财产刑比较困难,因为犯罪分子没有钱。这种情况首先应该考虑被害人受损财产,尽可能减少其损失,再考虑国家责任,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或处以罚金。
犯罪分子没钱可赔,在法院内部有司法援助制度,但并没有形成法律条文。如果说被害人受损的财产被告人确实无法偿还的话,法院应该起用一个基金来援助被害人,让被害人达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虽然这个基金现在已经存在,但只是高院内部的一个规定,还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