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标准问题的再思考
30年前那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本身具有现实的和理论的双重意义。对于这场大讨论在现实生活中解放思想的意义,人们已经有了充分的估计,然而对于这场大讨论在理论中解放思想的意义,似乎还有可进一步挖掘的余地。这种意义,笔者以为首先就在于一种对于理论问题穷根究底的探索精神,特别是对于真理标准理论问题自身的追问。
由于在真理标准问题上我们的理论内部存在着不能自洽的双重原则,故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游走于独断论(或教条主义)与实用主义之间,而未形成一种既区别于独断论又区别于实用主义的真理论。当人们断定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时,便将真理视为一种人们只能现成地接受的东西,而在解释这正确的反映是如何得来时,则往往陷入神秘主义,归之于天才人物的天才发现,认为无须追问,也无从追问(选自这时候人们对待真理便是一种独断论的态度。而当人们强调真理是实践中获得成功的预想时,实践中的成功与否便成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选自这时,理论本身便不再具有任何独立性,人们对待真理便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因此,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克服既有理论内部不一致的真理理论,需要一种超越了独断论和实用主义的真理理论。这种理论目前还不现成地存在,但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我们能够得到一些极其深刻的提示,而这种提示又是基于马克思哲学革命的理论背景的,因而,我们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论发生的语境出发,结合当代哲学家的某些相关论述,去探讨一种合理的阐释。
大体说来,人们对于实践概念的解释来源于黑格尔的解释,并未注意到马克思对于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唯理智主义的超越。黑格尔的实践概念只是其《逻辑学》体系中理性进展的一个环节,它是由认识理念发展而来的。这一点对于逻辑在先的黑格尔哲学体系来说并无多大妨碍。但若把它直接移入一种对现实的认识过程的解释之中,就会导致人们通常对实践概念的如下规定,即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一种感性物质活动,这一规定事先设定了理论活动的先在性。因而,当人们再度要求实践为认识提供“先验”基础时,便不能不陷入施米特所说的二难循环之中。这种以认识为前提的实践当然不可能又回过头来为认识提供基础。于是,一种没有“先验”形式的认识论只能走向经验论。
那么,马克思所说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是否是说先有作为认识的思维,而后才有在实践中的检验呢?笔者认为这恰恰理解错了。我们看到,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思维必须先具有现实性的前提,方可能有对其现实性的证明。现在的问题是, 当我们回答说这种先于认识活动的即“先验”的现实性来源于实践时,我们又会陷入循环。因此,要摆脱这一思想困境,就必须切断这一循环。笔者以为,解决之道就在于全面地理解实践概念。事实上,实践概念往往包含着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特定的个别实践,另一层意思则是指人类实践的总体。但这两层意思往往被人们不加区别地含混使用,而且在更多的情形中,后一层意思是被忽视了的,实践往往被直接等同于个别实践。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含混使用并无多大影响,但若涉及到理论或思维与实践的关系时,这种含混所带来的问题就十分严重了。因而,我们必须对两个层面的意思加以区分。
在个别性层面上,我们可以将实践理解为一种略同于经验主义的感性经验的概念。当我们说实践检验某种特殊命题时,实际上所意味的东西与说经验验证时并无什么不同。然而在总体性层面上,实践则不是指某一特殊的或个别的感性活动,而是指人类的感性活动或生活世界的总体,这便与经验主义的感性经验概念大相径庭了。因为个别实践或经验,是我们能够直观到的事物,而总体实践或总体经验则不是可以直观到的事物,它超越了我们的直观能力。但正是这种总体实践能为我们的认识或思维提供现实性前提。
总体实践之所以能够为思维形式提供客观有效性根据,乃是因为:对于具体认识而言是先验的思维形式或认识活动的规律,在本质上是总体实践的内化,因而是同构于实践活动总体的活动形式或规律的。在实践哲学视野中,既然理论活动或认识活动从属于实践活动,那么,认识活动的规律或思维规律在本质上也就是从属于实践活动的规律的。而作为总体的生活实践就是人类生存本身,这种生存本身就直接地证明了人类活动本质结构形式的客观有效性。
但是,这种思维形式或“先验形式”只是提供了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之可能性而非现实性。因为这种“先验形式”是人类实践总体或人类直接生存总体所决定的,而具体的认识则是由个别人所执行的。人类活动总体超越了易变的个别个体的活动,而具有一种恒定性,因而,作为理论活动基础的“先验形式”或思维形式亦具有一种恒常性,然而执行理论活动的个体认识活动却并不天然地具有此种恒常性。这样,便存在一个如何使个体认识活动合于人类总体思维形式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分两种方式进行的。首先是社会对个体的思维形式之输出,这种输出主要是通过语言的学习进行的。知识必然要采取语言的形式,而语言又必定是主体间性的或社会性的。通过语言学习,人们逐步地掌握了蕴涵于语言之中的思维形式,具有了运用这些形式去形成知识的能力。
有了总体实践或人类直接生存本身所提供的人类基本活动结构(包括纯粹思维形式)的客观有效性之根据,并由社会对个体输入这些形式,且通过对于命题的主体间可传达性、可证明性和可重复经验性的要求,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问题就得到了解决。思维形式是由直接与自然相关并以人类的直接生存为明证性的实践总体作为其客观有效性之根据的,这种客观有效性保证了知识的真正客观有效性。
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问题并不简单的是事实验证问题,而是一个包含诸多环节的复杂结构。作为知识,其内在的品格便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普遍性,这是由反映人类活动之基本结构的思维形式所决定的。但要使这种内在品格成为现实的东西,还须由公共性或主体间可传达性作为中间环节。知识的公共性或可传达性并不是其外在标志,而是由知识的本性所决定的。知识无非就是人类对其活动的反思,而人类活动的主体间性便决定了知识的主体间性。知识的公共性或主体间性也不是与其客观有效性相外在的,而是本身即构成客观有效性的一个必要环节。离开了公共性,客观有效性便无从探求。可见,对于真知识的诸多环节须做综合的把握,而不能割裂之。
以上我们初步论证了一种实践哲学的真理观。这样一种真理观,即一种对知识客观有效性问题的观点,是基于人类实践总体或人类直接生存的明证性的;它既超越了独断论,又超越了实用主义。
王南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