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申报期最后一天!别忘了享受这项优惠哦~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今天是10月征期最后1天,不要忘记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哦!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其他相关费用、委托境内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
3.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相信很多会计朋友们对如何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已经不陌生,那么在填写过程中又有哪些容易混淆的地方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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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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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这里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至申报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行次,点击【增行】后,继续点击增行7.1后方【选择】按钮,系统将自动带出4种不同类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写,直至提交申报表。
企业一定要将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资料留存备查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