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申报期最后一天!别忘了享受这项优惠哦~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今天是10月征期最后1天,不要忘记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哦!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哪些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采用哪种归集口径?
答:一般来说,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三种。第一种是会计核算中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应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0)中的“期间费用—研究费用”。第二种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应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14-30行。第三种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应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我们选择第三种归集口径。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涉及哪些政策?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1.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需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再行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用、委托境内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

3.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相信很多会计朋友们对如何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已经不陌生,那么在填写过程中又有哪些容易混淆的地方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有哪些内容?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共有52行,表内填报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内容可见下方表样。
2.在哪里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有栏次的填表说明呢?

答:

(长按二维码,查看并下载附件)

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这里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3.“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2行至第34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我们需要根据行次内容自行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首先要注意的是“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第20行)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第21行),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其次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归集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的“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32行),并不是归集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第5行)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4.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5.第17和第20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按照什么口径填报加计扣除金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6.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7.“委托研发”(第35行至第39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同时,依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写要注意什么?
答:“特殊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在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中减除掉。
9.第46行和第47行本年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应如何区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本年度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10.填写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后得到正确加计扣除金额后,在哪里填写申报?
答: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月(季)申报”模块后,进入申报界面。

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至申报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行次,点击【增行】后,继续点击增行7.1后方【选择】按钮,系统将自动带出4种不同类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写,直至提交申报表。

企业一定要将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资料留存备查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