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欺负,你有义务不谅解它、他、她!
这是什么世道?狗是某些人的儿子,它和它爹妈一起欺负人类,还不许人类抗议,一旦抗议或声张,会被挥以老拳!
这次杭州这个狗咬人然后狗主人又打人的事件,相信大家都很气愤,但气愤顶什么用?文明、秩序、城市养犬制度、刑法、民法,这些武器都不足以对付个别无良狗主人。我们突然发现:偌大一个国家竟然对狗是无奈的。你让她拴绳,她就不拴,她儿子能舍得拴吗?于是制度败下阵来;你要她遵守公共秩序,她说她儿子不咬人,于是秩序输了;你说宠物伤人要赔偿,她说她有的是钱,于是民法输了;你说寻衅滋事打人要判刑,他说轻伤害最多判三年,于是刑法无奈了。
什么都不足以约束,那结果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乱象呀!狗出门说不拴就不拴了,你见过哪个部门真正管过这事?乱吠吓唬孩子也就吓唬了,懂点事的宠物主人顶多道个歉就得了,你还能争出什么理?咬人也就咬了,对簿公堂也赔不了几个钱,人家不差钱,给“儿子”洗个澡、烫个卷儿都比这个贵。
但是打人就该狠狠治治了吧?还真不一定。按照现行法律和伤害鉴定标准,打人者未必能负上多么重的刑责,甚至有可能不够罪。
让我来简单举例普及一下人体伤害鉴定标准:像趾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打掉2颗牙齿、弄断一节手指这样的情况,才刚刚够得上轻伤害;而一般的指骨骨折、肋骨软骨骨折之类的,仅仅是“轻微伤”(有兴趣的可自行搜索“伤害鉴定标准”对照一下)。
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轻微伤”其实比社会认知程度上的轻微可严重的多,而“轻伤害”则已经是很重的程度了。但若是单纯定性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害”以下不够罪;够“轻伤害”的话,可以是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民事赔偿。那么杭州狗事件的苦主所受的伤势,可能在司法鉴定方面会给打人者以很大的脱罪机会。接下来呢?可能要用到一个比较特别的法律词语——谅解。如果施暴者马上认怂、积极赔偿、痛哭流涕,加上“本地人”身份对“外地人”的无形压力,可能还会有一些第三方参与调解,受害人有可能选择“谅解”施暴者,那么它、他、她就可以花点小钱免灾了,从个体来讲不伤筋不动骨,人民和狗的内部矛盾草草了事,但这种“狗事件”对于中国文明进步的制约,仍然阴云不散,我们还要被狗欺负多少年?
所以,如果我们被狗欺负了,我们有义务不谅解——不谅解“它”,更不谅解养狗施暴的“他”和“她”。
我们目前的依法治狗,在程序和实体上都缺少对违规狗的制裁,咬人的狗由主人赔钱,畜牲自身不担责,这合理吗?它咬完人拉倒,有事找它“爸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它是豁免的呀!经常有狗往孩子身上扑,孩子吓得大哭,狗主人笑呵呵地说:别怕,我家狗不咬人。我呸!我拿枪顶你脑袋我保证不开枪你让不让?畜牲就是畜牲,在家是你儿子,出来它依法就是畜牲。你可以爱它,但我们有义务不谅解它。
关于纵狗施暴的狗主人,我觉得我们每个公民负有依法维权的义务,绝不能忍气吞声。目前法律维权力度确实不太够,但应该用足现有法律给予的全部惩罚手段,直到他们拿人当人、拿狗当狗为止。如果警察来调解,我们绝不谅解!
还有,我们常说的信用体系呢?信用体系、道德体系干嘛去了?高铁霸座都有惩罚,纵狗作恶、帮狗行凶的该怎么算?就这副德性,上班的还能要他?上学的还能收他?人仗狗势惯了,根本过不了人类的生活,也不配享有人类的待遇。
最后说说国家该怎么定性秩序。我想对照比较几种情况,貌似歪理邪说,但足可不服来辩:
一是酒驾入刑。公众经验认为,并不是所有人喝酒开车都一定会肇事,但是法律规定喝酒开车就是违法,并不是等到真正肇事伤人才拘留。那么,遛狗不拴绳、小区养烈性犬,是否应该比照处理?
二是吸毒犯法。说到养狗,总有一种理由叫做我个人喜欢关你什么事?好了那我要说说吸毒,吸毒者都是个人喜好,还是自己在家偷偷吸食,甚至都不用拴绳出来遛,也不关你什么事,可国家为什么认定吸毒是犯法呢?恶犬都出来伤人了,怎么还不关我事?非得咬警察才犯罪么?
恶犬不只出在杭州,狗疯了,人也疯了,秩序也乱了。在这么乱的情况下,如果被狗欺负,我们要坚决选择不谅解它、他,还有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