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建筑服务分包差额扣除包括货物价款
一个有梦想的小号易瑾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如下:“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扣除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含义,在官方解读中也进行了明确:“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总包方在扣除分包款的时候,实际上包括两部分:
一是分包方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分包的建筑服务价款。
31号文件没有进一步解读分包方销售货物应该如何操作,或许细则很快就会通过解答的方式予以明确。
但是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给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允许总包方从销售额中扣除的货物价款,既包括分包方自产货物,也包括分包方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二是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三是货物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这样操作的政策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文件:
一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坐等税务总局的进一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