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是否可以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想必很多朋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方出于某种原因(如交房期限届满、投产压力等),在工程竣工验收的时候就将工程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就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今天达哥就来为大家揭晓这个疑问。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称,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天津市津南区北农业产业园工程,合同价款240万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施工,但该工程至今未完工。原告发现被告施工抹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新施工,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3216元。同时原告申请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是:被告撤场后,原告未做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不具有施工涉诉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又因双方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未进行验收,且被告施工的工程已经由原告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对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要准许。据此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后,又以适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就擅自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放弃了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不过,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同时,虽然发包人不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但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工程的后果是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如果工程在质保期确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整改。
出现发包人未经验收就使用工程的情形时需要适用以上规定时,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未经验收即已使用工程。因此达哥提醒大家,施工企业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应在发包人使用之日就要进行证据固定(如拍照、摄像、办理公证等),以便于发生争议、纠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