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金钱类债务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一方不履行金钱类债务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Article 579 Should one party fail to pay the price, remuneration, rental and interest, or fail to perform the other monetary obligations,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est it to pay.
本条的表示方式不准确,听起来像是在诉说一个当然的规则。
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等金钱类债务,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是当然的权利,是不需要法律另外规定的。这样的约定连合同上都不会写的,实在不需要。如果这样理解就片面了,但不怪你,只能怪立法者写的不准确。
我们普通人谈到债务时,一般是指金钱类债务,即本法条所列举的价款、报酬、租金及利息等,实际上除金钱类债务外,更多的是非金钱类债务。本条中所以做这样的”多余“的规定,是为了对比非金钱类债务的实现方式。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金钱类债务与其说是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不如说是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其目的在于”限制“债权人的要求,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不得要求债务人交付其它货物等抵偿。债权人要求债务支付时,如债务人没有金钱,但只有家传一口宝刀。即便债权人所出的价格远高于宝刀的市场价值,债权人也不得要求债务人交付宝刀以抵销债务。
只所以说本法条表述不准确,在于“可以“ 通常意味着两种可能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 是否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交付其它抵偿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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