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翰律师普法】:“一户多宅”一定违法?

导语:宅基地是农户为建造房屋而占有、利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制度确立于1986年,因其具有保障属性,《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一户一宅”制度,以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耕地等行为。

作者|新翰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是农户为建造房屋而占有、利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制度确立于1986年,因其具有保障属性,《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一户一宅”制度,以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耕地等行为。

对此应当区分成因分别处理,不能简单的判定“违法”,或一撤了之或一拆了之。

  • 【基本案情】

王某系河南省宜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02年,王某以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为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再次分配宅基地。村、组同意后,经乡政府、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宜阳县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同村张某认为,王某所使用的宅基地为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菜地,县政府为王某颁证的行为错误、违法,遂诉至人民法院。

  •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始终认为,王某一户有两处宅基地,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实规定了一户一宅制度,其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同时能够遏制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及乱占耕地等行为。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撤了之。

本案中,王某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后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王某的长子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王某之子已经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王某并未分户。因此,王某虽然存在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结合查明的其他相关问题,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 【律师说法】

宅基地是农户享有的重要生活资料之一。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拆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争议。因取证难、周期长、标准杂,不仅当事人无所适从,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审理人员也都会觉得无从下手。

实际上,无论是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还是因“一户多宅”而引发的拆违案件,都不能简单的认定,而是要结合历史、家庭等多方原因详细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

北京新翰律师提醒您:

因此,建议当事人多查询当地相关政策,积极搜集证据,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要及时寻求帮助。一旦进入或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就要咨询专业律师,若因不了解诉讼程序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或因其他事由承担不利后果,将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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