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人”就是 保护我们自己

保护“好人”就是

保护我们自己

好人法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法律就是要保护好人,

保护有正义感的人,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据媒体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民法,也被称之为“好人法”。因为,总则第184条、121条分别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近年来一直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但常常会让当事人泪流满面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终于不再需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还要流泪了。毫无疑问,这样的调整,会让社会正义抬头,能让正义更好地战胜邪恶,从而让更多人受益、更多人加入到社会正义的行列之中。

也许有人会说,调不调整,都与自己无关。因为,自己既不想当英雄,也不需要英雄的帮助。应当说,前半句没有太大的问题。在关键时刻帮助他人、救助他人、保护他人,对某些人来说,确实从未考虑过,也从未有过具体行动。不仅如此,面对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还会发出各种嘲讽的声音。也就是说,指望他们多做些善事、好事、“见义勇为”的事,可能性并不大。但是,说自己也不需要英雄的帮助,可能就比较绝对了。因为,生活在世上,谁也无法预料,不会遇到一些急速、难事、危险的事。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都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可能就没有人在关键时刻帮助自己了。特别遇到危险的事,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我们不禁要问,当自己遇到危险时,到底是听天由命呢,还是希望有人来帮助自己、解自己于危难之时。显然,绝大多数人会希望有人来为自己解危。而解危的前提,毫无疑问应当是每个人都有帮助他人、救助他人的意识。也只有每个人、至少是绝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意识,危险时刻才有更多为自己解危的人出现,才有可能解自己于危难之时。

而事实是,当法律不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不能给“见义勇为”者撑腰,且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常常因为缺少法律的支持和帮助而受到伤害时,顾虑和担忧就会在越来越多的人心里产生,能够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人也会越来越多。相反,伤害社会正义、社会道德的行为会越来越多。为什么“碰瓷”者而胆大妄为,为什么老人倒在地方救助者必须先拍照、再救人,甚至无从上前救助,为什么有的“见义勇为”者要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等等。都与法律上没有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支持和撑腰有关。现在,这道防线终于建立起来了,“见义勇为”者不需要再流血流汗再流泪了。

可以预料,民法总则这一调整,将对社会正义和道德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有力的推动与促进。那些原本就充满正义、但又存有顾虑的人,都将毫不犹豫地加入到“见义勇为”者的行列中来,在关键时刻、危急时刻、重要时刻给他人提供帮助,为社会正义和祖传道德提供新的支撑。相反,那些“只顾自己”、“只想着自己”者则会变得越来越孤家寡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调整,只是解决了正面导向与引导问题,负面的惩戒与处罚,也应当同步调整。譬如“碰瓷”、反咬好人、对好人敲诈勒索等方面的行为,则应当在相关的法律上予以进一步明确。特别是为了个人利益反咬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才能更好地鼓励其他人“见义勇为”。不然, 也会影响好人的善举,影响好人去做更多的好事。要知道,做了好事被诬陷,不管怎么说,都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消除影响、挽回损失,这对做好事、特别是“见义勇为”者来说,也会产生心理上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他们以后做好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显然,这也是不应当出现的现象。

同时,对司法机关来说,当法律上对做好事、特别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了调整和明确之后,如何适应新的法律需要,在多给好人支持和撑腰方面,也要主动作为。尤其是对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一定要旗帜鲜明地做好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此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依据现行法律重新审理,给“见义勇为”者一种新的信心提升,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者行列。

好人有好报,这是一个有正义、有道德社会必须倡导的思想和产生的现象。而保护好人,决不只是保护他人,而是保护我们自己。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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