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的确定依据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小编整理了部分规范关于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的确定依据。
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5.2.1确定
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5.2.2确定
3、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2确定。
4、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2.8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1确定。
5、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5.2.10确定。
6、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5.3.1确定。
7、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8、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1确定。
9、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3确定。
10、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按表5.6.1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事后果严重时,应考虑发生超标准洪水市的应急措施。
1、水电站厂房(包括厂区建筑物)应按其工程等级及挡水条件采取下列相应的洪水标准:
(1)壅水厂房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与该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2)非壅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按表3.2.1的规定确定。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确定。
水位站应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水位站的 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应按表11.1.3的规定执行。
1、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1规定幅度内选择。同一导流分期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为准。
2、当坝体施工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3.1的规定执行。
3、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水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内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3.2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
4、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0.9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围堰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工程应急措施。
由坝体拦洪度汛时,应根据当年坝体设计填筑高程所形成的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0.4确定度汛标准。
来源:水利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