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知识点(17)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营利活动合法还是非法的判断,应当从实质上认定,不能仅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这一形式上去判断。尽管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务员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但只要其所从事的是正当的商业活动,而非赌博、走私等违法的活动,就应当认定为是属于营利活动,因为后一类违法行为会造成额外的危害,而前一类商业行为一般不会。
——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

将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规定为挪用公款的客观要件不仅不符合刑法理论,而且给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挪用公款罪造成一定的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取消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作为定罪要件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时间较长,即可成立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罪研究》

在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作个人储蓄以获取利息,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的,应视为营利活动,按挪用公款罪认定较为妥当。理由: 首先,营利活动不同于经营活动,营利活动包括一切合法形式的追求利益的活动。将公款存入银行取息,挪用人追求的是公款的利息,理应届于营利性的活动。其次,将行为人占有收益的行为,等同于相同数量的公款占有,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认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即是贪污的数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上官春光、杨新京:《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证据适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上官春光、杨新京:《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证据适用》

对于承包、租赁企业中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较难掌握。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企业中的流动资金如果仍属公款,即发包方拨付给一定经营款,行为人将其挪作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个人用途,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性质。但考虑到承包、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承包、租赁企业中的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要特别从严掌握,不宜轻易定罪。只要承包、租赁人到期完成了合同,没有给本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可不按犯罪处理。
——赵俊《贪污贿赂罪各论》

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中,谋取个人利益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究竟将谋取个人利益归入主观要件还是归入客观要件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谋取个人利益应当归人主观要件,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意图通过挪用公款手段行为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赵俊《贪污贿赂罪各论》

在国有、集体企业发包与承包、出租与租赁中,承包关系和租赁关系是不能无视的事实,上述情况下,被挪用的公款不能理解为给承包者、租赁者个人,而应当理解为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承包者、租赁者则是这些公款的暂时管理、经营者。
至于挪用公款给这些承包、租赁企业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具体分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这些承包、租赁企业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这些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处。

——《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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