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律师(事务所)的纳税问题

面对国家强大的征管能力和严厉的惩戒措施,有些律师和律所对自己应缴哪些税、该怎么纳税、成本费用怎么扣除等问题还没有搞明白。即便是有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对收入怎么确认、成本费用应当如何列支也是一头雾水。这将使律师(所)承担较高的税负或面临较大的税收违法风险。

一.律师、律所应该缴纳哪些税

律所主要缴纳增值税,律师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律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如果律所购置有车辆、房产等,还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此外,律所有时候可能还要交一些印花税。其中,与律师(所)关系最密切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本文也主要围绕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展开讨论。

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是以律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律师事务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适用的税率是6%。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是律师个人啦,但是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特殊。同样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合伙人律师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和“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的税率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

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合伙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减除)、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律师应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当然,如果合伙人律师没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经营所得还应当减除基本生活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35%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但雇员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其本人当年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中规定的合伙人律师和雇员律师的费用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该费用扣除政策已经过了执行期,但直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至于是否继续适用,还应当结合各地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情况。(有兴趣的可搜索《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了解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三.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科学纳税。

税收筹划方法有很多种,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得根据各个律所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税务筹划方案。本文仅提供一些思路,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正确列支成本费用

这里就以最常见的餐饮招待支出为例进行说明。

律所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少不了餐饮招待支出,许多律所误认为餐饮费支出都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而国家税务总局对业务招待费支出设置了双限额,以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年营业收入的5‰孰低为税前扣除标准。致使律所自己主动不把这些正常取得的餐饮、酒水等费用发票入账,律所也常因这些费用没有在足额在税前扣除而烦恼。

这是律所混淆了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叫“税会差异”)。实际上60%和5‰这两个标准仅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一个年度发生多少业务招待费进行限制。因此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都可以入账,反而是不入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制度客观性的原则。

事实上,餐饮招待支出也并不必然就是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例如:

因律师事务所品牌形象推广而发生的,应列入广告宣传费;

因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学习活动而发生的,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因律师事务所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聚餐活动而发生的,应列入职工福利费;

因律师事务所组织年会、论坛而发生的,应列入管理费用——会议费支出。等等。

当然,上述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也都有规定的限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但正确列支上述费用确实可以大幅提高税前扣除的数额。

(二)分期确认收入,递延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按月(季、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推迟确认收入可以充分的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如,某雇员律师与顾问单位签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服务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总额为18万元,签订合同当月一次性付清。除此之外,假定该律师当年没有其他收入。为了便于说明,这里也不考虑增值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因素。

如果这18万元全部作为当年1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来预扣预缴的话,则1月应预扣预缴个税=(180000-60000)×10%-2520=9480元,其他各月不再预扣预缴,年终也不需要汇算清缴。

法律顾问本来就是一项连续的工作。如果换一种方式,把这18万平均分摊到12个月,律师每月领取1.5万元。那么1到12月份分别预扣预缴300、300、300、58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元,合计也是9480元(具体计算方法可自行搜索),年终不再需要汇算清缴。但是这样的好处是把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律师不需要在当月一次缴纳了。

如果该律师不愿意将这笔款项长期放在律所的账上,可以与律所签订一个借款协议,以借款的形式把钱全部提出来,以后慢慢地逐月冲销。

(三)设置年终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计算方法详见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仍以上面的例子进行说明,如果该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的薪酬,剩余3.6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领取,该律师的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首先,该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全年是14.4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44000-60000)×10%-2520=5880

其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6000×3%=1080

该律师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880+1080=6960元,比不设年终奖的计算方式节省了2520元。

但是使用上述方法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如果设置年终奖的数额不恰当,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钱导致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的结果,有人称这种现象为年终奖税收盲区。

仍以上例进行说明,如果年终奖设置为36001元,那么该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3999-60000)×10%-2520=5879.9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1×10%-210=3390.1

该律师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879.9+3390.1=9270

年终奖增加1元,个人所得税多缴2310元。

因此,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税收盲区,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年终奖税收盲区见下表:

第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年终奖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有2021年一年的有效期了。

(四)设立法律咨询公司分流非诉讼业务

与诉讼业务需要律所出具公函不同,非诉讼业务不需要律所出具公函。因此,对于标的比较大的非诉讼业务来说,律所可以另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来承做非诉讼业务。一般来说,法律咨询公司的人员不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大,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各种税优惠政策,也能有效地降低税负。

例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当然,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有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是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作出选择。)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如果咨询公司业务量很大,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设立多家法律咨询公司,把不同的业务分拆到不同公司承做,使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微企业的特点。当然,这样做也会不可免费地增加管理成本,因此在方案实施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测算,优化方案组合。

(五)对车辆的处理

汽车是律师必备的出行工具,也是一项重要的资产。

合伙人律师可以把汽车登记在律所名下作为合伙人的出资。这样有以下好处:①汽车作为律所的财产,购车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②汽车每年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列支为律所的费用;③汽车的保养、维修等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雇员律师个人的汽车,若用于律所的日常办案使用。律所可以与雇员律师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按期付给雇员律师一定的租赁费,连同该车日常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都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取得的租赁费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租赁费不要超过800元。

四、写于题外的话

其实,不仅对于律师和律所,税务筹划对其他纳税人也同样重要。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和税务工作者孜孜以求钻研的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大幅降低税负,避免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又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的工作。方案设计者不仅要精通会计准则和财税相关法律,还要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结合。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一直处于完善和修订过程中,我们的方案还需要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吻合,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是很难胜任税务筹划工作。

(三)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基本情况、经营特点、业务流程、治理结构、财务核算、以及产业生命周期等各种情况来制定合理的节税方案。一个企业税负高,绝对不仅仅是财务的问题,甚至主要不是财务的问题。因为税收是经营过程产生的,而不是财务人员“核算”出来的。例如,一项业务要不要纳税、纳什么税、什么时间纳税,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因此有些节税方案甚至需要再造企业的经营流程,给企业带来脱胎换骨的变化。

(四)税务筹划是一项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每一项策划方案都是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在做出方案之前,必须经过对纳税人进行深入的调研,同时钻研税收法律法规、细致地测算;并且保证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能一环一环去落实到客户的业务当中去。

(五)税务筹划是一项动态管理的过程,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节税方案。节税方案虽然实施下去了,但是节税潜力是否挖掘到位,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调整原来的节税方案,企业是否发生了战略转移等都需要实时评估,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原来的节税方案。

(0)

相关推荐

  • 2020年只剩下一个月了,这18个涉税问题要注意!

    马上就进入12月份了,又将进入会计人最为忙碌的月份.到了年底,每一个会计科目都应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准确核算,未入账的收入成本费用要入账,产生差错要及时更正调账,这个自不必多说.我今天仅从税务角度提 ...

  •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

    问题一 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二) [练练在深圳市律师学院做的直播分享课件第二部分的分享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深圳市律师学院的评论区下载PDF文件.]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连续1 ...

  • 企业/个人:8个常见多交税的点(如卖房多交个税等)

    一.装修期别忘记申请免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 ...

  • 一文读懂!专业律师如何快速了解一个行业

    作者丨1stepaway 来源丨LEGALBYTE 法律服务,不管是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参与谈判,还是处理争议解决案件,都是在为业务服务,我们在处理具有行业特质的法律业务时,有必要迅速对行业及业务 ...

  • 【建议收藏】一文读懂纳税信用常见问题

    2021年全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于近日结束,共有3300多万户企业纳入此次评价.评价结果显示,A级企业数量和占比明显上升:B级和M级企业数量增加:C级和D级企业占比下降.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信 ...

  • 一文读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纳税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创业者可以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那么,这三者的纳税区别,你了解吗? 01个体工商户 一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 ...

  • 一文读懂王清任的五逐瘀汤

    至道汇 今天 瘀血 王清任三步辨瘀血法及其临床应用 一.首辨瘀血典型症状的有无 无论瘀血为病,证候有多么复杂多变,其外在表现总会有一定规律可循.其中表现突出且有别于他证的特异性症状,便可视为瘀血的典型 ...

  • 一文读懂硬度试验

    硬度,硬度测量,硬度公式,硬度换算,材料硬度,钢材硬度,布氏硬度,硬度试验 来源:北京赛亿科技有限公司

  • 一文读懂:广东人从哪里来?

    岭南韵味  广府情怀 粤曲| 粤剧 | 名家 | 名段 很多外省的朋友们不是很了解广东人的组成及来源,也不知道为何叫做"广东".更会有一些朋友会奇怪: ◆为什么秦汉时期的" ...

  • 一文读懂:宗教、哲学、科学,的诞生史

    作者:黃爾文 公元2021年5月7日 2文讲解<西方哲学史>系列 (第3章. 宗教.哲学.科学 の 诞生) 释迦摩尼 如果按照一个"发展顺序"来讲的话呢: ❶是人类最初 ...

  • 一文读懂地产类信托

    2019年以来,政府对于信托资金流向房地产的管控有所加强,年中时有传言光大信托和国投泰康信托暂停所有房地产类项目,引起市场一片哗然,随后市场又有"2万亿地产类通道业务清零"的说法. ...

  • 一文读懂企业IPO需要聘请的各种中介机构(投行方法论系列)

    目前A股IPO的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这三大机构,为一般的大众所熟悉.但实际上,A股IPO最多有可能涉及到26个中介机构,分别为:1.IPO顾问.2.券商.3.会计师.4.中国律师.5.海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