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象州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一、方案实施依据

根据预算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财行〔2018〕3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保障对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所属各级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

三、明确保障内容

本办法保障内容为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属地方财政保障范围的税务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专项工作所需项目支出。

四、明确县财政保障范围

(一)人员经费。

属地方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属地标准的县税务部门人员经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属地标准的工资项目,如绩效奖等,及上述工资项目按当地政策计提的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单位按规定缴存部分。

2.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执行属地标准的伙食补助、物业服务补贴、住房补贴等。

3.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执行属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如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退休人员公务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离休人员春节慰问费等。

(二)项目支出

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保障范围以外,税务部门承担县党委和政府交办、属县事权范围的工作任务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1.税收日常征管经费。

2.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经费。按税务部门当年实际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总额的2%提取。

3.编外人员经费。以税务部门当期实际编外人员人数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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