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到底指的是什么?可以擅自拆迁吗

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执行文件于同年的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拆迁”众星捧月的全面普及了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著名法学家西塞罗,也相对提出“公共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虽然自古以来国家整体局面的形式常随时代改变,相对存在理由也有诸多不同层面的的解释。所以公共利益属于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存在于国家具有合理化的理由。我国的行政部门存在意义就是用于调整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所以公共利益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准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提及公共利益的特点是具有客观性、共享性同时也具有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行政许可法》的“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补充内容都以文字的形式进行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却都没有严格的章法进行约束。

所以公共利益属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以及特定范围之内所表现突出的无法指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主要精神可以解析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然而'公共'是一个团体属于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主题,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和'利益'之间的不确定性。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首次在立法史上界定了本土的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于征收决定执行内容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款内容相继规范了“公共利益需要“,同时以概括手法以及列举的方式强化了规定内容重要性。可以看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当今社会出现的一切利益关系,调整各团体利益分配,对利益冲突作出优先选择、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在法律中体现为公民具有的正当权利的标准,对公民属于部分权利的限定。

以条令条例说明了征收房屋必须以及一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并以列举的方式列举六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大致方向,同理可证地用于征地拆迁政策。

1.亮马桥的使馆区。

2.西气东输、南水北调、机场建设的国家需要。

3.用于兴邦建国为国家输入知识分子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

4.安居工程起到保障作用。

5.提高城乡建设,利国利民。

6.特定需要的其他公益。

按照以上六点参考实际情况是否确需征收房屋。不是以上述目为最终目的的,没有条件创造条件解决问题。拆迁改造劳民伤财,国家主要以维稳为主要行事方针策略。同时,条款还明确规定,征收房屋的主体主要以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指出了公共利益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是公民个人利益价值方向,体现了长远的、共同的、整体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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