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英:以提升水生态质量和稳定为核心,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前 言
Part
Ⅰ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李国英部长指出,新阶段水利工作的主题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是一条重要实施路径。
Part
Ⅱ
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核心,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一是分区分类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目标。根据不同河湖生态系统特点,分别确定基本生态流量(水位)和涉水工程枯水期、生态敏感期等不同时段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控制要求。南方河湖重点保障河湖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稳定。北方河湖重点保障河湖水体连续性及重要环境敏感保护区生态用水。加强河湖生态调度,适时适度实施流域性、区域性生态补水,改善北方及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的河湖生态状况。
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保护。加快推进河湖划界工作,依法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标志,构建范围明确、责任清晰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强化水域岸线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合理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边界,加大保护区和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水域岸线生态环境。
三是实施河湖空间带修复,打造沿江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及其支流为重点,通过“违法圈圩、违法建设”清理,大力推进岸线占用退还,加强河湖空间带修复。以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生态受损河流湖泊和重要生态廊道为重点,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快推进西辽河、永定河、大清河、汾河、塔里木河等重点河流以及白洋淀、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生态保护治理。
一是持续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确定地下水取用水量水位控制指标基础上,通过节水、农业结构调整等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持续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一减一增”、综合施策,加快实现采补平衡。
二是实施全国地下水超采治理。扩大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制定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方案,推进全国地下水超采治理。东北地区以水源置换为主要治理措施,加大河湖水系连通与灌区配套工程建设力度,实施“开源节流、科学调控”治理对策。西北地区通过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退减灌溉面积治理地下水超采,辅以地表水调配工程建设,实施“以水定地、内节外引”的治理对策。
一是强化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以长江与黄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坡耕地、淤地坝、侵蚀沟治理等工程,提升治理效益。深入推进黄土高原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建设旱作梯田、淤地坝等,推进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在长江上中游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快推进东北黑土区漫川漫岗丘陵水土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西南石漠化区、紫色土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二是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以流域为单元,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协调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人居环境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统筹配置沟道治理、生物过滤带、水源涵养、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充分发挥生态清洁流域建设综合效益,打造人民群众休闲观光、旅游度假的好去处。农村地区小流域结合国家重大水土保持工程,提高生态安全、生活富裕等方面保障水平;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小流域着力构建生态优美、生活宜居的生态环境。
Part
Ⅲ
强化河湖长制,推动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破解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我国水治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
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协调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建立长江、黄河等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通过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因地制宜推进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形成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协同、干支流协调的跨界河湖治理保护格局。推动各地完善河湖巡查管护体系,将巡河护河员、河道保洁员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鼓励引导公众参与河湖治理保护,推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履职方式和履职流程,压紧压实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任务。落实河湖长制国务院督查激励,研究制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地方健全河湖长制考核奖惩机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对河湖长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考核结果与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落实督查激励机制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