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研究】对黑恶势力中“软暴力”的行为梳理及辨析

“软暴力”作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特征不明显、“软暴力”与“硬暴力”辨析困难等问题,对此,在对黑恶势力中“软暴力”行为特征梳理的基础上,合理界分“软暴力”与传统暴力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黑恶势力中“软暴力”行为特征梳理

1.“软暴力”行为避免直接人身侵害。传统暴力手段,即俗称的“硬暴力”通过强力直接施加于被害人躯体,造成明显、可观可感的侵害,而“软暴力”一般不直接侵害被害人身体或损毁他人财物,主要表现为通过滋扰、纠缠等行为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生产、经营,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易言之,“软暴力”行为有别于传统恶势力犯罪中的“豪夺”,而转为“巧取”。当然,“软暴力”并不意味其行为手段完全排除暴力,只是其暴力程度相对轻微,但在造成危害后果方面具有同质性。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冉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冉某指使耿某某等多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以某置地公司的名义,采用诱骗手段与被害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被害人租金、押金等费用,后又以语言威胁、骚扰、限期搬离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缴纳各种额外费用,或者编造各种借口以高额违约金、不给水电卡、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搬离,并不予退还被害人已经支付的租金、押金等费用十余万元。
2.具有组织性、群体性的多次行为。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作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在实施该行为时,会通过有组织、群体性的行为在公共场所针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聚众造势、哄闹、纠缠等行为,让被害人感受到犯罪组织的势力、影响力,从而被迫服从,最终达到与暴力行为同样的危害后果。例如,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秦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秦某在放债后的讨债过程中,纠集多人多次有组织地采用任意损毁财物、辱骂、恐吓、喷漆等手段,并且在公共场所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实施辱骂、威胁等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恐惧,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软暴力”不排除“对物暴力”。“软暴力”行为虽然不对被害人人身造成直接伤害,但以暴力为后盾或具有适用暴力的随时可能。“软暴力”危害的形成依赖于先前一系列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震慑、强制,通过持续性实施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仅凭组织名号、组织行为、组织成员就可强烈感受到恐惧、心理压力。而且“软暴力”虽然不对人施加暴力,但并不排除“对物暴力”。“对物暴力”也是实现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冯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冯某因其未能从被害人李某某承租土地一事中获利,因而对李某某心生不满。为泄私愤,冯某伙同他人多次至李某某工地阻碍施工、使用挖掘机破坏工地围墙,且拦截运土车辆并向被害人房某强行索要钱款。该案中,冯某还多次使用挖掘机破坏被害人工地围墙,利用“对物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以达到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目的。
4.“软暴力”与“逐利性”联系紧密。逐利,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能与目标,在利益驱动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采用成本花费更少的方式去实现其获利、垄断或者控制的目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恶势力虽然在经济实力上较为逊色,且其着眼于特定行业或领域,但也日渐显现出谋取不义之财、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逐利性趋向。例如,在顺义区法院审理的范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范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多次以言语威胁、阻碍正常经营的方式向经营超市或经营装修业务的数名被害人索要钱款,严重影响了特定区域的营商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软暴力”与“硬暴力”的关系辨析

“软暴力”虽然名为“暴力”,但是其与“硬暴力”存在根本区别。《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表明,“软暴力”是暴力、威胁手段之外能够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其系区别于通过有形物理力施加影响的行为方式。易言之,“软暴力”这种暴力形式是黑恶势力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摸索出的一种比较新型的暴力形式。

笔者认为,“软暴力”是一种“新瓶装旧酒”的暴力形式。“软暴力”的“新”表现在:一是手段方式新。其手段并非是一种有形物理力所实施的暴力,主要通过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的力量展示、势力展示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一种“心理暴力”,在外观上不易察觉或把握。有学者将“软暴力”进一步分为有形软暴力和无形软暴力两类。所谓有形软暴力,表现为能够对被害人或社会公众形成压迫力和威胁力的某种具体的强制方式,例如以非身体伤害、非物体损害的方式来营造声势等等。所谓无形软暴力,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然形成的令被害人或者公众畏惧的影响力、威胁力、控制力。可见,“软暴力”的行为方式对传统的暴力方式进行了改造和升级。二是暴力现实程度新。传统的暴力方式,即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均具有现实性或紧迫性,因此更为直接、激烈。但从表现形式和具体行为方式上看,“软暴力”转变为有形物理强制力仅为一种可能性,不必然付诸实施。三是犯罪收益程度新。有学者提出,“硬暴力”的实施需要支付以下费用:实施“硬暴力”所必须的硬件费用、医疗费用、巨大的善后费用以及精神成本。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来说,以新型的“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不仅可以省去上述诸多费用、降低违法犯罪成本,还有助于犯罪分子规避惩处风险、提高黑恶势力的违法效益。

“软暴力”的“旧”表现在:一是行为目的旧。无论是语言暴力、精神暴力,还是黑恶势力的力量展示、势力展示,本质上都意图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进而影响他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从而达到迫使被害人就范的目的。二是威慑来源旧。“软暴力”的威慑力本质上仍然来自“硬暴力”。有学者认为,“软暴力”这一概念暗含着三种暴力层级,分别是“在先的暴力”“预备的暴力”以及“现实的暴力”,笔者对此深以为然。黑恶势力犯罪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往往先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或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威胁、扰乱生产、生活秩序,当组织成型、社会恶名昭彰后,黑恶势力成员便可通过特定的符号化行为 (如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文身、特殊标识)显示实施“硬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强化组织的外部威慑功能,增强公众的心理恐惧。

综上,“软暴力”这种“新瓶装旧酒”的暴力形式脱胎于、依赖于又升级于传统暴力行为,其虽然不像“硬暴力”那般激烈、直观,但其对公民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以及对社会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影响,丝毫不亚于“硬暴力”。另外,由于“软暴力”一般不会直接伤害被害人,主要是对被害人造成强烈的“心理强制”,因此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还会给侦查、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来源;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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