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警察来抓赌趁乱将独自拿走如何定性?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6********,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绿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晚,在江阴市**街道**村**埭**号与被害人贺某某等人采用麻将筒子牌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孙某某怀疑被害人贺某某采用换骰子的方式进行诈赌,遂在房间门口大喊了一声,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以为警察来抓赌乘乱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桌上的赌资人民币92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投案,并将抢得的人民币9200元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上缴涉案款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