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在享受该优惠过程中,存在不准确的情况。那么如何处理才能少走弯路,减少风险?
从办税实操过程看,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先要准确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实际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只要掌握了公式,可以方便、准确地进行计算。如果销售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如果销售的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政策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换句话说,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须完成备案。办理备案时,纳税人应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以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对于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做硬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纳税人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在“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模块进行办理。在软件产品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比较特殊,通常与硬件一起以整套设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其中的软件部分,需要在设备总额的基础上,扣除硬件设备部分销售额,倒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其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是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三是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四是按成本加成法确定,即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部分的硬件设备销售额,是按顺序依次确定的,即前款不能满足就需要选用下一条件,在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都无法取得参照时,对硬件、机器设备成本加成10%,计算确认组成计税价格。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对外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可选择两种发票开具方式,一是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二是将设备和软件分行开具。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时,企业须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销售额。具体纳税申报时,对在备注栏备注的软件部分,企业需要另外进行数据处理,因此,如果受票方对发票开具没有特别要求,笔者建议企业,尽量采用分行开具的形式,对外开具发票。准确核算企业经营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企业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的基础。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也要严格遵照规范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具体来看,对于水、电等难以直接划分进项税额的共同耗费,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自今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在具体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准确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项目销售额及进项税额,分别填列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相应栏次。填报准确后,相关数据将自动代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即征即退项目”相应列次。
★ 案例
甲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2021年9月,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80万元,当月共取得销售收入9620万元。其中,销售开发软件收入85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收入10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78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向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甲企业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那么,甲企业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多少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甲企业销售开发软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13%=1105(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780)×13%=28.6(万元),销售改造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收取客户维护费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5×6%=3.3(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销售额=8500+1000-780+65=8785(万元),进项税额分摊=280×(8785÷9620)=255.70(万元)。因此,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1105+28.6+8.45-255.70=886.35(万元)。实际增值税税负=886.35÷8785=10.09%,高于3%,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因此,可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886.35-8785×3%=622.8(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郭琪燕。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