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钩沉|中国古代重视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
在人类与自然界的斗争之中,与疾病的斗争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是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之一,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有与疾病斗争的经验,除了医药学的发展外,国家采取法律措施,利用整个社会的资源,有组织地与暴发性的传染病进行斗争也是我国古代战胜流行性疾病的重要方法。
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
据邓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统计,我国在两周时期,仅有一次疫病流行的记载,秦汉时期13次,三国两晋时期17次,南北朝时期17次,隋唐五代时期17次,两宋金元时期32次,明代64次,清朝74次,民国6次。
以上仅为见于正史的记载,用挂一漏万来形容,恐不为过,局部性的疫情,多不见史载。
由于疫病发生的频繁,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例如,我国的法律很早就有了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环境卫生的规定。《逸周书·大聚解》载周公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有人认为这是禁止向街道倾倒垃圾的规定,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周时,治国的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强调“德治”,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礼记·月令》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全部纳入礼法范畴,秦将其中一些内容编入《田律》。又据《法律答问》可知,秦朝已有专门安置麻风病人的隔离机构,称为“疠迁所”;而《封诊式》则有专门诊断鉴定麻风病的“爰书”。汉代承用秦律,这些规定依然有效。综上所述,秦汉以前基本上是采取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卫生的方式,来防止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东汉末年连续的瘟疫,使执政者认识到,仅仅靠预防,不能对已然发生的疫病有所作为,还须进一步加强对疾病的治疗和救济。对老年人、妇女、儿童进行救济,并适当减免百姓赋税,这是救灾的重要手段。
为防止瘟疫的扩散,晋代立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说明当时已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隔离的意识,以致在穆帝永和末年(约公元356年),因疫情严重而出现了“百官多列家疾”,不入宫朝奉,“王者宫省空矣”的状况。皇帝派御医,上门为患病的大臣视疾诊疗,并赐以药物。地方百姓染病,诏郡县备医药救治,甚至连监狱里的囚犯有病也要给医药。
关于医院,早在春秋时,齐国管仲为残疾人和染有疾病的人设立专门的馆舍收养之。南北朝受外来佛教思想的影响,始为“贫病不能自立者”设立医院性质的医疗机构,称为“馆舍”。
北魏世宗永平三年(公元510年),颁诏:“敕太常于闲敞之处,别立一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疗治。”这是国家管理的医院性质的机构。此外,较大的佛寺也办“悲田养病院”,收治无家可归的病人和老人。武则天时,设专使管理。又有病坊收管病人,国家出本钱,以利息给养之,并派专使设专门机构管理之。
宋代以后,病坊制度继续沿用,并且形式更加多样化:安济坊,是佛教寺院开办的,为贫困百姓治病疗疾;养济院,为外来人员患病治疗;福田院,设于京师四郊,专门收养孤、寡、老、病之人;漏泽园,安葬贫困死者及无主尸骨,等等。
在对待疾病的问题上,医学与巫术总是在斗争的,由于时代和科学水平的限制,二者不免有交叉。古代医学中虽不乏迷信的成分,但因中国古代的正统学说是儒学,而儒学的鼻祖孔子就不迷信“怪、力、乱、神”,因而中国的医学教育也基本上是在儒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尤其是隋朝实行科举制后,中央设太医署,隶属于太常寺,主管医政管理和医学教育,使巫术的存在就更加有限。
《本草图经》,简称《咽经》,又名《图经本草》,是一部承前启后的药物学巨著,是宋朝最完善最科学的医药书。书中绘制了大量的药物图形,加以文字说明,准确地记载了各种药物的产地、形态、性质、用途、采集季节、炼制方法、鉴别方法与配伍、禁忌等,图文并茂,使用准确方便,开了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本草纲目》之先河。
唐代虽承隋制,但将给皇室治病的业务归入殿中省的尚药局,太医署成为专门的医学教育部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医学院。其分科有四: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皆以博士为教师,此外还有药物学的采药师,学制为九年,在校生有数百人之多,甚至日本、朝鲜的留学生也在此学医。
医学教育的发展,对医学医药知识的普及起着重要的作用,进而对于突发性流行病的预防与治疗具有重大意义。地方长官不信鬼神,不听巫术,能断然采取正确措施,使瘟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
据历史研究发现,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意环境保护,对山林、湖泊、田野等自然资源,以立法的方式,施行保护性开发利用,不能竭泽而渔。如“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对于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也要惩处,主管者没有禁止,与之同罪,“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与同罪”。
其次,国家直接对医药行业实行强制性管理。晋代已有《医疾令》,唐代进一步发展完善。又如汉代诞生的《神农本草经》,因辗转传抄、增修,经南北朝后,已较混乱。唐高宗显庆四年(公元659年),由宰相领衔,尚药局与太医署共同编纂了《新修本草》,后世又称为《唐本草》,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药典,分为目录、本草正文、图、图经四部分,载药850种,对药品实行国家管制。
后图与图经散失,宋朝仁宗时又组织全国150多个州郡,将各地所产的药物,绘制成图,连同标本送京,完成了我国第一部由政府组织绘制的药物图谱,称为《本草图经》。医学教育除设立教学机构外,国家对学制、教材、教学方式、考试方式等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
再者,对于突发的瘟疫,国家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应付办法。如太医署每年都要根据时令准备药物,对伤寒、疟疾及金疮之药,必须有充足的备用品,以备不时之需。军队出征及重大工程项目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寺委派医师一名随队出行。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每有疫情,政府的措施是较快的,局部疫情由地方官直接处理,“郡县给医药”;若涉及的区域较大,则朝廷派朝官出使,视察疫情,派人送医、送药。对于传染病,国家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在京师者,疫情严重时,可以“废朝”。
最后,当疫情发展到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时,国家就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减免赋税,减轻徭役,发放赈灾的救济粮款,对死伤损失重大的家庭,给予特殊的补助,如老年人、妇女、儿童往往补贴更多一些。
在重大的灾害发生时,国家还要颁布大赦令,对严重犯罪者,减轻刑罚,一般犯罪者则可免罚,这也是让劳动力回到生产领域的措施。同时国家要停止一些重大工程,以减轻民众负担。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古代社会是专制社会,存在着阶级压迫,尽管国家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官吏的腐败是这个制度的痼疾,好的法律措施,未必就能处处得到认真的执行,贪官污吏往往利用自然灾害,牟取私利,发国难财,使本来应该限制在很小范围内的灾害扩大成为全局性的重大灾害。这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
原标题为《不信鬼神 不信巫术》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 王宏治
编辑: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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