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企业还需要做单证备案吗?

问: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税务局的老师提醒我们:在做好申报的同时,也不要忘记进行单证备案。能不能给我讲一讲,什么是出口企业单证备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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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说,就是把与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或资料(申报退税资料除外)进行企业内部保存。

问:出口企业需要做备案的单证具体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中提到了以下三种单证: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问:那么单证备案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中也明确了备案方式。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问:我们企业上个月刚申请了无纸化申报,这些单证还需要做备案吗?

当然是要做的。您看一下下面这两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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