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被移送检察机关时,他仍是一脸无辜,这种犯罪伎俩必须警惕!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语化简称,系《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阅卷——
“刷单”牵出神秘账户
付你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借用或购买你的银行卡、电话卡,这种“躺赚”,你会心动吗?天上掉“馅饼”,你敢接吗?如果再给王某一次机会,他一定会告诉你:“我不信、我不接、我不敢”,为啥?咋回事?
这得从一起使他成为帮助犯的犯罪案件说起。
2021年3月的一天,小陈上网时无意间刷到一条“免费教你做手工品”的广告,称需要完成一定的“刷单量”才能进行手工教学,并且还可以按照“刷单”的金额赚取佣金。
小陈按照对方要求操作两次之后,发现利润可观,还不费事。尝到“刷单返利”的甜头后,逐渐按照对方的要求投入更多的资金继续“刷单”。
可这个时候,“返利”的软件突然无法操作,数十万元打了水漂,小陈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陈被骗的资金转到了一个神秘账户。这一账户的户主为王某,经调查,王某名下的这一账户涉及全国数起电信诈骗案件,王某的作案嫌疑极大。
王某是何许人也?他是如何作案的?这还得从一次“牵线搭桥”讲起。
王某,23岁,四川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1月刑满释放。
一天,王某服刑期间的狱友赵某与他取得联系,问他想不想赚钱。
找不到“来钱道”的王某听到这话也没有多想,饶有兴趣地询问起如何赚钱。
赵某声称自己在缅甸从事网络博彩,需要用银行卡作资金结算,只要王某给他办好“三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就可以付他4500元钱。王某心想这笔“快钱”真是“零投入,高回报”,能轻松“躺赚”4500元,应该没啥问题,便立即应了下来。
而后,他按照赵某指示从四川飞到哈尔滨再辗转来到大庆,将办理好的“三件套”交给一名神秘男子后,微信账户立即进账4500元。当他躺在酒店房间内准备享受此次的东北之旅时,却没想到,一时的侥幸和不以为然,让他成为了犯罪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原来,王某提供的这张银行卡在这十几天的时间里,为电信诈骗团伙所用,“坑”了别人100多万元,他也因此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直到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时,他的心里还在打鼓,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儿”。
提审——
“把银行卡卖了算犯罪吗?”
看守所内,我对王某进行提审讯问。
检察官:你是否知道自己存在什么犯罪行为?
王某:不知道啊,我就是把我的银行卡卖了,这算犯罪吗?
检察官:那你一张卡片值几千块钱吗?你是否知道你卖的这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
王某:不知道,我就以为是用于网络赌博结算。
可能王某心中还在疑惑:卖银行卡给“耍钱”的人怎么就变成了犯罪?他没有想过自己的一时侥幸会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接下来,我直击要害。
检察官:你不要以自己“不知道”为理由,办个银行卡就是走个程序而已,对方为什么不自己去办啊?为什么花几千元买你一张卡的使用权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心知肚明对方有猫腻,但心存侥幸不会出事儿,你的借卡行为其实是在帮助犯罪,你贪图几千块钱却帮助对方诈骗了100多万,如同两人正打架你却卖刀给一人一样,这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是有温度,但也不会因为任何一个人以不懂法为理由而从轻处罚。
王某:我知道赌博是“耍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检察官:网络赌博也是犯罪行为,既然知道用于从事犯罪活动,你为什么还要将卡卖给他人?
王某:我出狱之后也没找到什么工作,只要办张卡就可以赚到钱,我以为银行卡不在我这儿,我什么都没参与,出事儿了也不会找到我,我也没想到我的一时侥幸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对不起,我真的知道错了……
结果——
以“帮信罪”被判刑
看守所内的王某看起来还是个孩子模样,痛哭流涕时也难免让人感到唏嘘,20多岁的年纪却已是“二进宫”的累犯了。
他本应在回归社会后改过自新,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却再一次因自己的无知与侥幸受到刑罚。
“不懂法”并不能成为脱身的理由,王某眼中不起眼的小卡片不仅换来了牢狱之灾,在被电信诈骗团伙所使用后,还造成了其他人100多万元的损失。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躺赚”往往发的是不义之财。
长期以来,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大量马甲账户,成为电信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遇事要多思考一步,更谨慎一点,想一想为什么“好事”会找到自己?或许答案就会迎刃而解,也能让你免遭一“劫”。
近日,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王某最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检察官手记:勿贪蝇头小利,不取不义之财!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
“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作案工具。
像本案王某这样的年轻人,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甚至把涉及“两卡”犯罪的事情,当做“发财”门路。
卖“卡”就像掩耳盗铃,一些人总抱着“警察找不到我”的想法以身试法。绝大部分像王某一样的人单纯地认为:我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不偷、不抢、不骗,至于买卡的人是不是骗子,对方又用银行卡干了什么,和我又有什么关系?殊不知,这样的想法,大错特错!
有些人看似轻易捡到了便宜,实则将自己推入了犯罪的深渊,有些事看似只是为自己谋了点小利,实则已让自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王某的遭遇警示我们,快速致富的“好事”不会有,妄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美梦终将破碎,靠自己的双手与智慧来创造生活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记者后记:卖“卡”犯法
□石鑫
不想坐牢?一定要认真看。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帮别人收钱可能构成“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实施后新增的罪名。
在设立之初该罪名的适用较少、引发的争议点也较小,但近些年,尤其是2020年以来,该罪迅速成为一项高发犯罪罪名。
一方面,2019年底有关该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尤其针对“帮信罪”扩大化适用设置了“推定”规则;另一方面,近期电信诈骗案件高发,两高一部连续出台严厉打击“两卡”(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的司法政策性文件。
这两方面原因使得“帮信罪”迅速成为了司法实务人员重点研究的“网红”罪名。
什么,把自己的银行卡卖了,也犯法?
相信会有部分读者和本案当事人一样,觉得不可思议。
“帮信罪”,情节严重即可入罪。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把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
“电诈犯”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
试想一下,如果当初没有人出售银行卡给“电诈犯”,他们也就没有了洗钱的工具。
为什么国家宣传反诈这么久,依然有民警挨家挨户宣传,因为真的还有人不了解电信诈骗、不了解帮信罪。
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账户或利用个人账户代收款,分分钟让你坐牢,信不?
其实我国在打击反诈这条路上,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不是国家,不是反诈民警,而是我们老百姓自己。
我们自己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才能避免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旋涡!
或者只有我们老百姓都参与到反诈中来,才能实现真正的天下无诈吧!
此时的你,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了吗?(大庆晚报)
来源:平安龙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