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全解析
自2016年9月3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点;2018年10月27日,《刑事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于是每次开庭,法官必问接受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一个问题是:被告人XXX,你清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么?你是自愿的吗?
被告人总是像在婚礼上回答司仪一样慎重:我清楚!我愿意!
很好,回答之后,法官就可以宣布你们结为……不,宣布你有罪了。
关于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我相信每个办案人员都会尽职尽责地向被告人详细宣读法律规定,但我也相信绝大部分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程度都能完美阻止他们去理解这些照本宣科的所谓“法律后果”——被告人真正关心的只是写在量刑建议栏的那个刑罚。
在我们经办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或家属也总是问:“我该不该认罪认罚?怎么样可以尽量少判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就是博弈,在双方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对等,以及制度本身也仍然不完善的情况下,研究如何争取尽量少判点就是个买彩票的玄学问题,倒不如先弄清楚接受认罪认罚都会有哪些“法律后果”,避开其中的“坑”更为实际也更为实在。
毕竟,都已经被检察官告上法庭了,少输就是赢嘛。
一、必须全盘承认所涉事实
按制度要求,嫌疑人必须对所涉的犯罪事实全盘如实供述,才可适用认罪认罚。
但很多嫌疑人往往自作聪明,觉得自己在认罪的同时也可以说些对自己有利的,比如——
在司法机关眼里,这不叫认罪态度好,叫避重就轻。体现出来的最终结果就是:罪全认了,人没轻判。
二、“你是不是不认罪?”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里面,“认罪”是指“承认罪行”而不是“接受罪名”,仍然允许对法律适用、定性、情节等作出辩解。
但是在现实中,不少司法人员都固执地认为,认罪就是应当接受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而且应当是无条件地全盘接受。
正因如此,一旦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还要提出可能对罪名产生影响的抗辩意见,往往就会招来办案人员的灵魂拷问:“你是不是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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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作轻罪辩护
我们以前曾代理过一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的案件,金额30多万,同时涉及销售假药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与非法经营罪(法定刑五年以下)。
在我们介入之前,嫌疑人已经接受了“销售假药罪”、“量刑建议十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嫌疑人应成立非法经营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结果检察官十分生气,认为是辩护律师怂恿被告人不认罪,当庭撤回了量刑建议,重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建议。
但是在二审期间,我们盼到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未获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视为假药,这个案件也幸运地被改为非法经营罪,判了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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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作无罪辩护
如果说有些开明的法官、检察官还能接受在认罪认罚后继续作罪轻辩护,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作无罪辩护就更难被法官、检察官认同了。
前几年我们还曾遇到过一宗非法经营柴油的案件,在今年7月份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柴油当然不再成立非法经营罪。但在此之前,这一行为是否有罪存在争议,国内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
这个案件在认罪认罚之前,我们也约检察官当面听取了我们的无罪意见,检察官本人仍然坚持有罪,但量刑建议也确实非常轻。
当事人有心认罪,又略不甘心;想作无罪辩护,又被检察官一句“是不是不认罪”吓回来了。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当事人最终还是选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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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作法律性质上的辩解
比如日常生活中因琐事矛盾引发的互殴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不能再提正当防卫了,提就是不认罪;再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不能再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异议了,提就是不认罪;多因一果的案件里,不能再对因果关系提异议了,提就是不认罪。
有很多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也都供认不讳,但是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与理解上存在极大的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本来也允许在“承认罪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抗辩,但是现实中,一旦“认罪”就失去了抗辩的空间。
谁能顶得住那一句句捶击灵魂深处的“你是不是不认罪”呢?
三、罪轻辩护也失去意义
有一次我们给某个被告人申请认罪认罚,事实没意见,证据没意见,罪名也没意见。检察官看我们啥都没意见,挺开心的,一直到我们论述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他也仍然笑呵呵的:“这个我不同意。”
我们好话说尽一箩筐,案件的事实证据分析了,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分析了,家庭困难也说了,还找了几个类似案情但认定从犯的案例。检察官非常耐心地听完,然后建议我们:“反正我不同意。不然这样,你们先作认罪认罚,你们这些意见可以拿到法庭上讲,法官要是采纳了我也没意见,怎么样?”
我们犹豫再三,最后还是没同意——要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回头法庭上一提从犯,法官又来一句“是不是不认罪”可咋办?
等到开庭的时候,法官果然没再问是不是不认罪了。
他问的是:“你们是不是认罪不认罚?”多一两个字,够我们头晕几小时!
醒来后感觉又学到东西了。
四、不能再提出上诉
一旦接受了认罪认罚,如果还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就会提出抗诉,认为这是投机行为,要求撤销原判量刑,改判更重的刑罚。很多被告人都在这一点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此前就有一个被检察机关拿来当典型的案例:
贩卖毒品前科的姜某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姜某接受了某检察院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最终对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随后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随后也提出抗诉,认为姜某违背了认罪认罚,属动机不纯,要求撤销认罪认罚,处以更重的刑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给姜某多加了六个月的刑罚,改判为一年三个月。
最关键是,二审裁判还是在姜某的一审九个月刑期届满当天宣判的。
五、不能再额外要求缓刑
有些法定刑就是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来也在可以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内,但认罪认罚的时候,公诉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
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方要求判缓刑,你猜法官会不会同意?
曾有一次开庭时,我们亲眼目睹了一位律师给他的当事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要求法官判缓刑,法官来了一句:“你这是打算不认罚吗?”
那律师连忙解释:“缓刑只是执行方式,我们也没反对原来的量刑建议。法官您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如何执行量刑建议的刑罚。”
可是法官坚决不同意,认为量刑建议的刑罚既包括刑期,也包括执行方式。被告人接受以后就不能再要求缓刑。
这位同行无奈之下,只能默默咽下苦果,撤回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六、认罪认罚约束不了法官
前面认罪态度再好,和检察官达成的意见再一致,等到法庭上法官就是不同意,也是白搭。
我们就曾多次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开庭前被告人就认罪伏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完全没有任何异议。
等法庭辩论都结束了,法官放下手里琢磨了半天的量刑建议书:“我觉得这个量刑建议太轻了,你们围绕这点再辩论一轮吧。”
我们和对面的检察官大眼瞪小眼,谁都辩(编)不出来啊!
庭后检察官很不好意思地跑过来道歉,说他也没想到会这样,如果最后被告人因为量刑过重要上诉他保证不反对。
这时候,千言万语也只能化作一句仰天长叹(45度角的那种)。这时候我们更关心的是庭后被当事人家属喷一脸口水后是应该用纸巾抹还是让它自然晾干,马上要被被告人炒了,上诉啥的我们估计也管不着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个好东西,哪怕站在辩护的立场,我们也非常赞同。只是也要客观地认识到,这个制度在现实运作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其说上面这些是“法律后果”,倒不如坦然承认这就是认罪认罚制度尚未解决的弊端。
新生事物不可能完美,也无法苛求它完美,但司法过程中的每一小步弯路,都会用一堆人的本来应有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我们期望从下面发现问题到上面解决问题,这个时间跨度过程能够尽量可能的短平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