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9月)

一、总局明确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公告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一是企业2021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二是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二、第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三、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1〕51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议定书》于2021年3月11日在多哈正式签署。中卡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4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收入。

五、总局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上,一要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借改革之机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要严格行业自律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约、道德准则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进行点对点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三要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在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和使用等涉税服务时,要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其明确授权,并约定数据使用规则与用途等事项,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要加强行业交流协作,共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上,一是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实名管理,明晰纳税申报代理权利与责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报代理行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切实防范“越权代理”“隐身代理”问题。二是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要将以税控设备托管、软件远程控制等形式提供发票领用、开具、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储存、使用等发票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委托协议,规范业务委托协议中授权范围、数据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三是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栏排名机制,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机制。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力量,畅通涉税专业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监管。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总局起草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30日前,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iwuzqyj@163.com、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53)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修改草案分5章(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及惩戒措施、信用修复、附则)27条,和现行办法相比,删除7条,新增15条,修改12条。

相关链接:

凡人划重点!总局发文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

凡人划重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凡人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

凡人划重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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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划重点!总局明确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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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划重点!2021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涉税事项

凡人说税:

凡人说税: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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