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通过关联法规研究法律问题:以抚养权归属为例|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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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会娟
单位:iCourt
微信:sun013017
律师在研究法律问题时,法条往往是研究的基石。而面对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涉及到多个法规的多个法条。
以往,我们更多通过记忆和反复地查询去检索一个个关联法条,效率较低且容易出错。
如今,我们可以通过 Alpha 的关联法规功能,更加高效高质地完成关联法条的检索。
下面,我们以“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这一法律问题举例,演示如何通过关联法规研究法律问题。
研究问题: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
不久前,一则两幼童被父亲从 15 楼扔下坠亡的新闻映入大众视野,不禁让人思考:夫妻离婚时,孩子到底该判给谁,到底该如何判?
孩子到底判给谁?
根据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想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应该有相关的基础规定,因此可以直接锁定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时,我们看到,在 Alpha 数据库打开这一法条,就会显示与之相关的关联法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辅助因素的考量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可协议轮流抚养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有继父母的子女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6)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7)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要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具体怎么个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抚养费的数额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3)抚养费的折抵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不给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与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联法规: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2)子女变更姓氏不影响抚养费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3)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影响抚养费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42.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诉讼时效不影响抚养费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离婚后怎么探望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联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权利人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3)一方拒不协助探望的救济方式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3.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结语
总的来说,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父母个人情况、辅助因素等多个方面。如有正当理由,对已形成的子女抚养关系也可进行变更。
抚养费数额和期限等问题,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还可依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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