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关心5.1之后发票怎么开

自从2018年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了个《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说要降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一时之间,是舆情汹涌,各种说法纷至沓来。什么430前要把发票开完,认证完之论甚是厉害,一时间弄得大家紧张兮兮。

昨天,就在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个18年的18号公告。该份公告的标题很特别,叫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猛一看,还以为是配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出的。该公告在前面八条大谈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然后又详细的说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怎么做法。

可是,请您耐着性子读到第九条。

该公告第九条说,“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简单说,就是,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适用什么税率,发票就开什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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