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论|三月的留抵税额,可否加计抵减?
异论
三月的留抵税额,可否加计抵减?
重要提示:
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
财税微波 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
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 或 “丁潇” 或 “作者” 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为本文:
财税微波按:本文是我对财政部39号公众学习的体会,未必正确,但我把它写出来,抛出来,自夸一下,算是“抛砖引玉”吧。欢迎读者诸君多多批评、指正。
读者诸君 批评、指正文章 如果愿意在敝号发表,将原文照登。
感谢@“税”在身边蔡桂如 老师,未经许可引用您朋友圈的内容!
感谢@大连金SIR 老师与我的讨论,给我的支持。
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有关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如果某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在2019年4月份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多少呢?3月底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可不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呢?
多数人认为,前述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中,“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就是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
此种观点,且有《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加持: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三、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可是仔细看这一问题,问得很“鸡贼”:
|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为什么不问其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4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大连金SIR 老师认为,在2019年4月份四行业加计抵减计提时,应该包括3月底的留抵进项税额。(详见敝号文章金语良言|掰扯一下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这点事儿)
资深注册会计师 @“税”在身边蔡桂如 老师也认为应该这样。
我赞同金老师和蔡老师的意见。
1、如果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份或以前,但购买方4月份才认证抵扣原税率发票进项税额,该部分进项税额可不可以在4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案是肯定的吧?有例为证: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
二、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为什么要施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看李克强总理的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是这样讲的,
三、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哦,原来是总理在“放水养鱼”,是“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措施。
那么,同样是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并且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就因为纳税人将发票在4月1日之前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有10%的差别。
|请问,这符合总理的“养鱼”之举吗?
3、再看另外一个加计,加计扣除。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纳税人已经在2019年3月31日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在4月1日之后领用时,可以再加计抵扣票面金额(价款)1%的进项税额!为什么“四项服务”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在3月底的留抵税额就不能计算加计抵减额呢?
当然,2019年4月份及其后的月末留抵税额,就不能再计算加计抵减额了。
这个月末的留抵税可加计算计抵减额,就如同日本天皇明仁天皇退位的《特例法》一样,
只能使用一次,那就是只能对2019年3月末的留抵税额可用。
----丁潇 2019年5月2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