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于琦 于琦婚姻律师 3天前
因胁迫缔结婚姻,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受理撤销事由的部门由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改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及判决认定。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被胁迫一方的权利,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由"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为《民诉法》有变化,所以相应的《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也有了变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的表达自己意思的时间提前了,原来是十周岁,这是因为《民法典》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了八周岁,与此相应地婚家编就更改了。
考虑到现在的孩子越来越早熟了,八周岁的孩子已经能够明确地知道,我到底跟谁对我更好,我更喜欢谁,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做出了修改。之前一个天津的法官跟我说,天津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就算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决定孩子给谁,孩子依然要上法庭表一下态。在北京的实践当中,一般来讲,我是没有碰到法官,在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非要孩子上法庭表态的。但我觉得天津的这种做法其实挺好的,能让孩子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yuqihunyinlvsh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前几天有一个女客户找我咨询,她对这条法律的期望值很高,觉得起码能补偿个五十万八十万的。毕竟北京的房子多贵呀,所以她的想法是,通过这个补偿金额,把房子找补回来。她还认为,自己是离婚后生活困难的那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问我,她可不可以根据这条再要一笔?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有,因为各地经济差异很大,不可能一刀切地说,一律照顾三十万五十万,或者一律三七开四六开,这种“照顾”必须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定。但实践中只要是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的东西,都不会很高。与其指望这个,不如多搜集点财产线索,或者跟对方签一个夫妻财产约定,等要离婚的时候还有可能多分些财产。(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yuqihunyinlvshi)至于对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这一条原来的《婚姻法》里就有。就算离婚后一方生活比较困难,既没有收入又没有住房(这两点要同时满足),法官一般会判——照顾住房两年的居住权,或者把这个换成同等金额的租房租金,也不会让你租那种特别贵的房子,最多十几万了不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新法删除了原来离婚财产补偿权利的前提条件:“夫妻双方必须有书面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通俗说的AA制,扩大了适用范围。重大过错是指,重婚的,长期稳定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的,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这些才给离婚损害赔偿。而全国各地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却是统一标准化的,大部分最高不超过5万,少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因为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说白了就是意思一下而已。而我们这里说的是离婚财产补偿,补偿的语义在文字上就轻于赔偿,给不了多少钱的。
一方在婚内所形成的债务
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来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种一刀切地保护债权人的现象,导致没签字的配偶一方的权利屡屡受伤害。所以现在,为了在债权人和未签字的配偶一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既要保护债权人,又要保护被一方跟第三人恶意串通了虚构债务的另一方未签字配偶。还有的人,真的就做得很过分,专门做了一个真实的判决,跟债权人之间打一个官司,得到了一个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确定了这个债务。等到离婚的时候,让他的配偶跟他一起承担这个责任。这种情况很多,所以法律就开始动摇并做了修改。(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yuqihunyinlvshi)第一,夫妻共同合意的债务,比如两个人都在借条上签字了,或者一方没签字,但在事后追认了。
第二,夫妻一方所签,但因日常生活所借的债务,比如,小来小去钱,楼下小卖部赊个账之类的。而大额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义务,他应该证明该大额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比如买房、买车,开公司做生意等。
我老公背着我偷偷在外面借了一笔钱做生意,后来赔了,我要不要跟他一起还钱?
你知不知道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债权人也很容易证明。
公司如果赚钱了,你肯定是要用的,所以公司赔钱了,你大概率也是要共同偿还的。
这叫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能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生效以后,原来的《婚姻法》及相应的几个司法解释都废止了。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里有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条现在废止了,因此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可以上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