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因用定位跟踪器收集他人信息宁波一司机获刑
为达成个人目的不择手段,竟在别人车上安装定位跟踪器获取他人活动轨迹信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利用定位跟踪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0年4月,邱某见开采塘渣有利可图,便瞄准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明知是非法开采的情况下,找到了相关工作人员胡某和董某,想让他们同意此事。邱某被明确拒绝后仍不死心,便把主意打到了自己曾经用过的定位跟踪器上。为了达成追踪的目的,邱某先后购买了3个定位跟踪器,并伺机装在胡某、董某二人的私人汽车上。
获得了二人行踪轨迹的邱某,下班后找机会蹲守胡某与董某,“恰到好处”地出现在二人身边,并就开采塘渣的事与其进行纠缠。邱某根据收集到的定位信息推测出了二人父母与子女的居住、上学地址。在某次要求又一次被拒后,邱某询问胡某孩子是否在某培训学校学习,言语虽没有恐吓意思,却让胡某感到被监视,当即决定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对邱某进行了传唤,邱某主动投案自首。事后,警方从邱某处查获了多个定位跟踪器。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通过网购定位跟踪器,在他人不知情下,秘密进行实时定位跟踪,以此获取他人的行踪轨迹,该行为已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个人信息作了详细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产品的价格门槛也不断降低,本案中的邱某原本是一名客车司机,最初购置定位追踪器是为了方便工作,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邱某将原本予人方便的科技产品变成了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因此,在日常使用这些科技产品的时候,应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法律的界限,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正确享受这类产品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