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磁局大使和督陶官(转)
作者:曾令怡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第4期
至元十五年(1278年),元政府设置了浮梁磁局这一掌烧造瓷器诸事务的机构,反映出元政府参与了瓷器事务的管理。但是,或由于当时并未留下详细的记录,或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珍贵资料已遗失,有关浮梁磁局的真实面貌如今已不得而知。元政府为何在浮梁设置这一机构,当时其他地区是否也有类似机构存在?其运作方式和管理的具体事务为何?其下是否设有官办窑厂?与元代“官窑”有何关系?诸如此类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考证。本文主要基于对文献的梳理,探讨元代管理瓷器事务职官的品级及其变化,试图找出这一变化透露出的元政府对瓷器生产抱持的态度及其内在原因。
一 浮梁在元代的行政建制
进行讨论之前,有必要明了浮梁在元代的行政建制。据元史记载,浮梁在元代早期经历了由县升州的过程,元贞元年之前浮梁的行政级别为县[1]。元世祖忽必烈在南征过程中拟定了相应政策,由北至南逐步将其所征服的各地纳入大元版图之中。“中统五年,并立州县,未有等差。”[2]“(至元)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中县,秩正七品……下县,秩从七品。”[3]可见,浮梁地区在至元二十年(1283年)前,仍沿袭唐宋旧制立县,且未有等差。至元二十年之后,元政府将江南各县分为上中下三等,由于未找到相关记载,无法确定浮梁县此时属于何等级,但可确认其最高职官的品级不超过从六品。
元贞元年(1295年)浮梁县升为中州,所辖户数为5万至10万[4]。中州的达鲁花赤、知州的品级为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5]。可见,浮梁升州后,其最高职官的品级得到了大大提升,实现了至少由从六品到正五品的三级跳。
不论是浮梁县还是元贞之后的浮梁州,都隶属于饶州路管辖[6](图一)。根据《元史·地理志》中关于饶州路行政区划的记载,可知元代饶州路为上路,至元十四年升饶州路总管府,其下统辖录事司,鄱阳、德兴、安仁三县,余干、浮梁、乐平三州[7]。又据《元史·百官志》中元代对诸路总管府职官的规定,可知作为上路的饶州路其最高职官达鲁花赤和总管的品级为正三品[8]。此外,饶州地区的管辖机构在历史上也发生过变化。明清以来,饶州皆归江西行省管辖;而在元代,饶州路却隶属于江浙行省[9]。
综上,可知浮梁一地在元代的行政建制为先县后州,隶属于江浙行省的饶州路。其归属于元朝统治的时间至少从至元十四年(1277年)开始[10],最晚则到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朱元璋部将取饶州路为止[11]。
二 浮梁磁局所隶属的机构
元代的官制纷繁复杂,通观《大元圣政国朝典章》[12](以下简称《元典章》)之《典章七·吏部卷之一》中对职官品级的记录即可看出元代的“内外文武官职”可分为内任、外任两大类,外任又包括民职、军民职、诸职、军职、匠职等众多类别。《元史·百官志》对各官职的排列方式与《元典章》不尽相同,其遵循类别、等级和辖属三重原则。即总体上按类别的不同如六部、各院、寺、监、府等分别作介绍;同时按职官品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这两点与《元典章》大体一致。不同的是,《元史·百官志》更注重对机构职能及其管辖机构的全局性描述,使各官职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小单元。这一特点对于研究浮梁磁局的隶属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元史》中关于浮梁磁局的记载在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百官四》“将作院”条下:
将作院,秩正二品,掌成造金玉珠翠犀象宝贝冠佩器皿,织造刺绣段匹纱罗,异样百色造作。至元三十年,始置院使一员,经历、都事各一员。三十一年,增院使二员。元贞元年,又增二员。延祐七年,省院使二员。……
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秩正三品,掌造宝贝金玉冠帽、系腰束带、金银器皿,并总诸司局事。中统二年,初立金玉局,秩正五品。至元三年,改总管府,置总管一员,经历、提控、案牍各一员。……
浮梁磁局,秩正九品,至元十五年立,掌烧造磁器,并漆造马尾棕藤笠帽等事,大使、副使各一员。
尽管这段记载十分简略,但可知浮梁磁局自创立之日起,即直属于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并最终归将作院管辖。有些学者认为将作院于“至元三十年始置”,因此浮梁磁局在成立之初的15年间无法由将作院管辖,并进一步推断至元三十年(1293年)以前浮梁磁局的统领机构当为工部或行工部[13]。对此,十年前即有台湾学者指出关于将作院始置时间的误解,实乃出于对“至元三十年始置院使一员”一句断句的错误[14],因为早在至元十五年已有阿你哥兼领将作院的记载[15]。《元史》中至元三十年前有关将作院的记载还有:“(至元十七年)赐将作院吕合剌工匠银、钞、币帛。”[16]可见,将作院至少从至元十五年起就已存在,只是当时机构设置可能尚未完善,需要由其他官员如身为大司徒的阿你哥兼领。而在至元三十年,将作院才“始置”院使、经历、都事等官,直至延佑之后其职官设置才形成定制。
至于将作院的结束时间,《元史》对其最晚的记载见于《列传第八十三·忠义四》张庸条下,提到顺帝朝皇太子立大抚军院时,“命庸团结房山,迁同佥将作院事。”[17]经查,元顺帝的皇太子立大抚军院是至正二十七年的事[18],可见直到那时将作院仍然存在。因此,将作院至少经历了从元早期至元十五年到元末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这一段漫长的岁月,而浮梁磁局从创立之初便隶属于将作院统领,直至其退出历史舞台。
三 浮梁磁局大使的品级
浮梁磁局大使的品级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元史》中仅记载:“浮梁磁局,秩正九品”,“大使、副使各一员”。按照《元史》记录职官品级的习惯,此处的“正九品”应为该机构最高职官的品级,即浮梁磁局大使的品级。按常理,既然区分大使和副使,其等级应有高下之分,则浮梁磁局副使的品级应低于正九品,而这与《元典章》中关于浮梁磁局副使为正九品的记载不相符[19]。即使磁局大使、副使两者同为正九品官,也与《元典章》中另一条史料相矛盾:该书《典章九·吏部卷之三·局院官》工匠局官品级条载“(至元二十四年)今定江南匠户品级以入局工役匠户为数。……局使副:一千户之上,局使正七,副使从八;五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副使正九。”若《元典章》关于职官品级的记载正确,则浮梁磁局副使的品级为正九品。虽然该条并未记录其大使的品级,但可结合工匠局官品级条的记载,推断浮梁磁局大使为从七品,并能进一步推断出浮梁磁局的入局工役匠户为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
《元典章》成书于元延佑七年(1320年),记录了忽必烈中统元年(1260年)到元延佑七年间元政府颁布和制定的各项典章制度,其记载是相对可信的。而《元史》的编修时间在明洪武初期,且成书较仓促,对于职官部分的编修主要是参照包括《元典章》在内的元代官方记录。《元史》的编修者极可能在翻阅《元典章·官制》职品条后,由于仅见浮梁磁局副使为正九品的记载,便仅引用此条,而未考证浮梁磁局大使的品级。至于《元典章·官制》职品条中为何没有关于浮梁磁局大使品级的记载,应是由于其后专门列出了工匠局官品级一条,并将其确定为制定江南匠户品级的惯例,因此,若再分别列出各局大使、副使的品级则显累赘。
有学者提出另一种可能,认为“如非版本上的缺漏,则说明,在延佑七年以前浮梁磁局只有正九品的副使,而无大使。”[20]笔者认为此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按此说法,元政府完全可以只在浮梁磁局设正九品的大使一员,而不必另设副使。仅设大使一员的局院在元代不在少数,如和浮梁磁局同隶属于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的瓘玉局、画局、装钉局、大小雕木局、温犀玳瑁局等[21]。总之,仅设副使而不设大使的做法不合常理。
另一方面,通过比较元廷各机构下官员的设置情况,还可发现所设官员的数量及其品级有直接联系,且两者皆取决于该机构所辖事务对于统治者的重要程度。例如以上列举的仅设大使一员的各局,其职官品级相应都较低,为从八品。而于掌造元统治者偏爱的金玉器物的玉局提举司、金银器盒提举司等,其设置的职官明显较多,最高品级也达到从五品[22]。根据这一规律,浮梁磁局设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其最高职官的品级应高于仅设大使一员的各局,即浮梁磁局大使的品级应高于从八品。这也与浮梁磁局大使为从七品、副使为正九品的推断相符合。同时又可从职官品级的角度,看出浮梁磁局的地位固然比不上那些掌造金玉器的机构,但也不至于如前人所估计的那样低。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将浮梁磁局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及各机构职官的品级列表如下:
表一 元代浮梁州(县)隶属机构及职官品级
民 职 | 最高职官 | 品 级 |
江浙行省 | 省丞、平章 | 从一品[23] |
饶州路 | 总管 | 正三品 |
浮梁州 (浮梁县) |
知州 (县尹) |
正五品 (从六品 ) |
表二 浮梁磁局隶属机构及职官品级
匠 职 | 最高职官 | 品 级 |
将作院 | 院使 | 正二品 |
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 | 总管 | 正三品 |
浮梁磁局 | 大使 | 从七品 |
四 元代管理瓷器事务职官身份的变化
元代虽从至元十五年开始即在饶州路设立了浮梁磁局,元政府对瓷器事务的管理却不局限于这个机构。其管理瓷器事务的职官,曾先后经历了至元时期设立的浮梁磁局大使、副使,到元中后期中央政府加派较高级别的督陶官员的转变。
史料中关于元代督陶官员的记载有:
1.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浮梁县志·卷之首·浮志旧序一》涂济亨:“余出守是州之三月,郡刺史清泉段公蒙旨董陶至州。”[24]此处所指的段公,或即当时饶州路总管段廷珪[25]。
2.元《至顺镇江志》卷十九《人材·仕进》土著条载:“堵闰……再调承务郎、饶州路总管府推官。赴召入觐,以母老俾便传养,特改授镇江等处稻田提举,且赐金帑以宠行。至顺二年七月,奉命督陶器于饶,行次三衢之常山以病卒。”[26]
3. (元)孔齐撰《至正直记》卷二饶州御土条:“饶州御土,其色白如粉垩,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贡,谓之御土窑。”[27]
4. 明万历陆万垓《江西省大志》卷七《陶书续补·建置》:“宋以奉御董造,元泰定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28]
5. 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浮梁县志·陶政》:“泰定后,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29]
从中可以看出,至迟于泰定二年(1325年)初,元政府已委派较高级别的官员(如饶州路总管)督陶。关于这一点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此处不再赘述。但仍有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元代中央政府开始派遣督陶官的时间尚不明确,虽然史料中记载由饶州路总管督陶的情形皆发生于泰定之后,但不能以此为绝对的划分界限,只能说明元中后期政府派督陶官的做法更加普遍了。
其二,元中后期奉命到饶州督陶的官员并不一定是饶州路总管,从以上关于督陶官堵闰的记载即可看出,堵闰在奉命督陶前曾历任饶州路总管府推官、镇江等处稻田提举等职,并未担任过饶州路总管。可见明清文献中对“本路总管监陶”的记载是有误差的,当以元代的记录更为可信。
其三,通过表一、表二的总结,已知浮梁磁局大使的品级为从七品,而饶州路总管为正三品。经查《元典章·官制》职品条,可知堵闰曾担任过的饶州路总管府推官级别为从六品[30],而其在赴饶州督陶前又被提升为从五品[31],皆高于浮梁磁局大使的从七品,“且赐金帑以宠行”,可见其身份之高、待遇之厚。总之,不论元代中后期奉旨督陶的职官是否为饶州路总管,可以肯定的是,督陶官的品级高于浮梁磁局大使。
其四,关于元中后期派督陶官监陶后浮梁磁局的职责问题,有学者认为“至少在泰定乙丑,浮梁磁局这个常设的机构已经改由饶州路总管临时监督烧造官窑器,那时官方的常设机构,浮梁磁局已经不存在,但官府所用瓷器仍可生产,即由饶州路主管督造。”[32]也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浮梁磁局的撤销,因为在需要更多供御瓷器之时,撤销一个兼管制瓷的常设机构似乎是违反常规的。当然,撤销一个常设机构,改设一个新的领导机构,并非没有可能,但从当时的情况看,并无撤销或增设的迹象。”[33]笔者支持后种说法,从“有命则供,否则止”的记载来看,督陶官为元政府临时委派的官员,而浮梁磁局则是掌烧造瓷器诸事的常设机构,是无法“有命”则立,“否”则撤的。浮梁磁局大使始终行使其职责,在“有命”时,则协助和听命于上级派来的督陶官,以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为第一要务;无命时,督陶官返回,而浮梁磁局大使则继续例行“掌烧造瓷器诸事”。
五 结 论
通过上文对元代不同时期饶州路管理瓷器事务官员品级的分析,可知浮梁磁局设立之初仅由大使、副使等级别较低的匠职官掌烧造瓷器诸事;而元中后期之后,中央政府委派级别较高的民职官参与瓷器的督造事务,且“有命则供,否则止”,这些都体现出元政府对瓷器的需求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方面,总体趋势是对瓷器需求量增加且愈发重视其生产。段廷珪、堵闰等人,或为饶州路总管,或为其他品阶较高的民职官员,且都深受皇帝信任,却都奉命参与到督造瓷器这一本应由级别远低于自己的浮梁磁局大使所辖的事务当中,无疑体现着元代中央政府对瓷器关注度的不断加深。元政府对瓷器需求量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官方用瓷(如祭器、酒器)需求量的增加,二是贸易用瓷需求量的增加。这两点在文献资料和出土实物中都能得到印证[34](图二)。
另一方面,随皇权的更替,元政府对祭器用瓷的需求呈周期性波动,体现为“有命则供,否则止”。而其峰值出现在各帝登基之初举行祭祀礼仪之时[35]。
而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与元中后期国力渐衰实行财政紧缩政策、统治者汉化程度加深、手工业得到恢复以及商业的发展等有关。
注释:
[1] 《元史》卷六十二《志第十四·地理五》:“浮梁州,中。唐以来为县,元元贞元年升州。”中华书局,1976年,第1501页。
[2][5] 《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诸州条,第2317页。
[3] 《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诸县条,第2318页。对比同卷中诸州条下记载的另一条史料,“江南既平,(至元)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第2317页)可知元至元二十年时已对江南州县做过调整,而浮梁县此时尚未在升州的行列中。从对所辖户数的规定来看,同为江南的中州或上县都可以是三万户之上,可见户数并非划分州和县的绝对因素。
[4] 同[1];《元史》卷十八《本纪第十八·成宗一》:“(元贞元年五月)升江南平阳等县为州。以户为差,户至四万五万者为下州,五万至十万者为中州,下州官五员,中州六员。凡为中州者二十八,下州者十五。又以户不及额,降连州路为连州。”第393页。
[6] 《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诸州条:“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第2317页。
[7][10] 《元史》卷六十二《志第十四·地理五》饶州路条,第1500页。
[8] 《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诸路总管府,至元初置。……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第2316页。并载其下辖有教授、司狱司、平准行用库、织染局、杂造局、府仓、惠民药局、税务、录事司等机构。
[9] 准确地说,饶州路在元代曾先后隶属于江淮行省(至元二十二年之前)和江浙行省(至元二十二年之后)。见《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行中书省条:“江浙等处行中书省,至元十三年初置江淮行省,治扬州。二十一年,以地理民事非便,迁于杭州。二十二年,割江北诸郡隶河南,改曰江浙行省,统有三十路、一府。”第2306页。
[11] 元至正十二年时饶州路即处于兵乱之中,其统治权发生过更替,这里取元结束对饶州统治的最晚期限。见《元史》卷四十二-四十六:“(至正十二年三月)甲子,徐寿辉伪将项普略陷饶州路,遂陷徽州、信州。”第896页。“(十三年五月)元帅韩邦彦、哈迷取道由徽州、浮梁,同复饶州,蕲、黄等贼闻风皆奔溃。”第909页。“(十五年十一月)庚戌,贼陷饶州路。”第928页。“(二十一年九月)大明取建昌、饶州二路。”第957页。
[1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影印元刊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
[13] “具体管理浮梁磁局的机构,文献记载的多是至元三十年之后的情形,在此之前十五、六年内情况如何,各书均无记载,笔者认为这时候的统领机构当为行工部。”李民举:《浮梁磁局与御土窑器》,《南方文物》1994年第3期。“其(指工部)下辖的‘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将作院所属‘诸路金玉人匠总督府’职能相似。因此,在至元三十年将作院设置以前,磁局由工部管辖可能性最大。”江建新、江建民:《浮梁磁局及其窑场与产品探》,《南方文物》2008年第1期。
[14] 蔡玫芬:《转型与启发:浅论陶瓷所呈现的蒙元文化》,《大汗的世纪:蒙元时代的多元文化与艺术》,台北故宫博物院,2001年,第242页。转引自施静菲《蒙元宫廷中瓷器使用初探》,《美术史研究集刊》2003年第15期。
[15] 《元史》卷十《本纪第十·世祖七》:“(至元十五年正月)以阿你哥为大司徒,兼领将作院。”第198页。
[16] 《元史》卷十一《本纪第十一·世祖八》,第227页。
[17] 《元史》卷一百九十六《列传第八十三·忠义四》张庸条:“是时有张庸者,字存中,温州人。性豪爽,精太乙数,会世乱,以策干经略使李国凤,承制授庸福建行省员外郎,治兵杉关。顷之,计事赴京师,因进《太乙数图》,顺帝喜之,擢秘书少监。皇太子立大抚军院,命庸团结房山,迁同佥将作院事,又除刑部尚书,仍领团结。”第4435页。
[18] 《元史》卷四十七《本纪第四十七·顺帝十》:“(至正二十七年七月)为皇太子立大抚军院,秩从一品。”第980页。
[19] 《元典章·典章七·吏部卷之一·官制一·职品》中的正九品匠职条下记有:“局副使:浮梁磁”,第225页。
[20] 汪庆正:《景德镇的元代瓷器》,《中国陶瓷全集·元下》,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0年,第13页。
[21][22] 《元史》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百官四》将作院条,第2225页。
[23] 《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每省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第2316页。
[24] (清)陈淯等修、邓熝等纂《浮梁县志》,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影印本,《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八三五号),成文出版社,第113页。
[25] 关于段廷珪的身份,元《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元刺守条载:“段廷珪,字君璋,济宁人,大中大夫,于皇庆二年十一月至延佑三年十一月期间任镇江路总管兼管内劝农事。”(元)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99页。又据(元)柳贯《待制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六,存有段廷珪为《紫阳先生东游记》所作序文一篇,其末尾云:“时至治壬戌五月既望,通议大夫饶州路总管兼管内劝农使麟台清泉段廷珪书。”转引自李民举《浮梁磁局与御土窑器》,《南方文物》1994年第3期。
[26] (元)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62页。
[27] 《宋元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6616页。
[28] 熊寥、熊微编注《中国陶瓷古籍集成》,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47页。
[29][33]转引自陆明华《元代景德镇卵白釉瓷烧造及有关问题》,《中国陶瓷全集·元下》,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0年,第22页。
[30] 《元典章·典章七·吏部卷之一·官制一·职品》中从六品民职条下有“各路总管府推官”,第202页。
[31] 《元典章》和《元史》并没有对“镇江等处稻田提举”所属品级的直接记载,但参照《元史》卷八十九《志第三十九·百官五》对与其同性质的“管领大都等处金玉民匠稻田提举司”(第2271页)的记载,可推断其品级为从五品。
[32] 同[20],第13-14页。
[34] 关于官方用瓷需求量的增加,可参见《元史》卷一百四十《列传第二十七》别兒怯不怯花条:“至顺元年……宣徽所造酒,横索者众,岁费陶瓶甚多。别兒怯不怯花奏制银瓶以贮,而索者遂止。”第3366页。关于贸易用瓷需求量的增加,可参见(元)汪大渊《岛夷志略》中对瓷器贸易的记载。“《岛夷志略》是汪大渊在元至正间(1341年-1368年)附海舶往南洋数十国期间写成的。至正年间正是青花瓷器成长及发展的时期,青花瓷器出口已为国外出土文物所证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马来西亚等国都或多或少出土有元青花瓷器残片,以菲律宾、马来西亚出土最多。”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陶瓷史》,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354页。
[35] 《元史》卷七十四《志第二十五·祭祀三》祭器条:“中统以来,杂金、宋祭器而用之。至治初,始造新器于江浙行省,其旧器悉置几阁。”第18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