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涉4大方向调整 不适用版权、专利租赁及不可再生资源租赁

来源:零壹租赁智库

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下称“新租赁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

01 | 主要涉及四大变动

新租赁准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做了修订: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点评:按照以往租赁会计准则,承租人对于经营性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确认,发生的租金支出仅作为当期成本计入损益表。财政部解释,新租赁准则的修订,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

零壹租赁智库认为,新租赁准则实施后,承租人通过经营性租赁“表外融资、优化报表”的优势将不复存在。承租人将面临由此带来的总资产变大、资产负债率提高等问题。

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基本遵循以往的租赁会计准则。由于对出租人而言经营性租赁的优势不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又与银行的信贷业务类似,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02 | 不适用版权、专利租赁及不可再生资源租赁

新租赁准则提出,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无形资产租赁的案例逐渐增加,能源租赁涉及较为复杂的价值认定,难以采用统一的计量标准。新租赁准则的出台未对其会计处理作出修订。

03 | 从时间和方法上分两种过渡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A股上市公司)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并且,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新租赁准则为企业提供了两种过渡方法:

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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