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制假贩假严惩不贷 致人死亡处以绞刑 监管官员一同问罪
最近一则关于国产食盐“添加剂”堪比砒霜的传言在网络间广为传播,尽管最后央视做了辟谣,这只是子虚乌有的谣言。但不可不说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刻触动大家的神经,国家在各个层面也对食品安全狠抓不放,那么在古代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又有一些什么做法呢?
在《礼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里记录的就是先秦时期关于食品安全的交易规定,没有成熟的粮食、水果是严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在狩猎的季节禽鱼等也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到了汉朝以后,随着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的物品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就开始动起了在食品中做手脚,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了。最常见的就是在酒中掺水,那时候的酒本就是水酒,再加水,就真的淡出个鸟来了。不过能闹出认命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不常见。
汉朝还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就是一旦发现因为肉类变质,没能及时销毁导致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的官员与销售者同罪。
等到了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空前繁荣,不法商人就更加的胆大妄为了,开始出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为了能够有效监管和杜绝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唐代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这里的意思就是如果发现变质的食品必须立刻销毁,如果不及时销毁则要杖打90;如果不销毁还故意进行贩卖,一旦致人生病就判处一年徒刑,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则判处绞刑,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误食了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者也必须按照过失杀人罪论处。
在宋朝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让造假制假蔚然成风。根据记载当时的杭州,就聚集有大批的不法商贩,他们通过制造假冒伪劣的商品来谋取眼前利益,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比如在酒中掺灰,给鸡胃里灌沙,鹅和羊吹气,给鱼肉注水,给织物刷油粉,让消费者防不胜防。这些都是在宋人周密所著的《癸辛杂识》中有明确记载。不法分子们通过这些不法手段“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让当时的广大消费者防不胜防。面对这样的情况,宋朝延续了唐朝一模一样的的严厉惩罚。
可以说在古代对于食品安全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销售者和监管官员都逃不了干系,一律严惩。如果因此导致消费者死亡,不法商贩就只能绞死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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