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改随母姓生父拒付抚养费 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

案情

2015年2月,王某与冉某在余庆县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冉某抚养,王某在每月2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协议签订后,王某仅支付了5个月子女抚养费,就以冉某擅自将子女的姓氏由王某某改为“冉某某”为由,拒绝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

后冉某起诉王某,要求其履行协议,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庭审理

余庆县法院敖溪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因考虑到该案系家庭婚姻纠纷,为妥善处理,启动速裁程序,通知王某到法庭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分析案情、辨法析理,告知王某其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子女虽然改随母姓,但血缘关系与父子关系是永远无法改变的。释法明理后,王某主动与冉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按期支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上述案例中,虽然王某和冉某离婚了,但他们与儿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旧存在,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王某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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