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商场乘电梯脱手4月大外孙坠亡 家人起诉商场

2016年11月,上海一大型商场内发生了一起惨剧:一位老人抱着尚不满四个月的外孙乘坐自动扶梯时不慎脱手,婴儿从三楼摔下坠亡。近日,孩子的父母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有责任,商场和孩子的父母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

孩子电梯坠亡,家人将商场告上法院

2016年11月11日,外婆、母亲带着年幼的外孙女和外孙在某大型购物广场购物,该商场三楼有儿童乐园,当外婆抱着尚不满四个月的外孙走下儿童乐园旁自动扶梯时,令人意想不到的惨剧发生了-----外婆在电梯上站立不稳,抱在怀中的婴儿从她手中掉落,从三楼摔下,跟在外婆身后牵着大女儿的母亲想要接住小孩却无能为力,只能眼看孩子坠落一楼,最终孩子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孩子的离去给一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他们认为该事故的发生,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悲痛欲绝的父母将这家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在庭前调解中,孩子的家人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该商场的电梯是变速电梯,商场并未设立标识,且三楼的商铺多针对儿童,对儿童应提高安全保障的标准,且该商场未在电动扶梯周围适当位置设立安全网等设备。

而商场认为事故主要是由于孩子的外婆造成的,商场的扶梯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事故发生前不久有关部门对电梯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且商场在电梯 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从监控录像和网友拍摄的手机视频可以看出,事发时,外婆怀抱幼童脚踩到扶梯的黄线,导致其未站稳,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因此,双方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这起案件中,商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嘉宾: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蒲恩浩律师

方弘:法院调解确定双方都有责任。广大网友对认定商场存在责任感到强烈质疑,很多人觉得这明明是老人没有报稳孩子,怎么能够把责任转嫁给商场?怎么看网友的质疑?

蒲恩浩律师:我们首先应该注意两个字,法院是调解,调解并不是把责任强加给商场,只是法院在调解中认为商场是有责任的。我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从起因上肯定还是家长没有照顾好。刚才主持人提到一个词转嫁,这实际上也不存在转嫁的意思。

损害事故发生以后,损害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认为家长肯定首先是有自己的照顾不周的责任,管理孩子没有尽到最大注意义务的责任。

那么对于商场的责任问题来说,可能是这个事情当中最重心的一个问题。商场到底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实际已经是有了明确规定。新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组织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法条就非常明确地把一些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就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文规定。

所以,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必须要做到的。

这个案例当中,我理解商场应该还有一个比法条规定还要更高的义务,就是它要尽到一个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的三楼有一个孩子专门的娱乐场所,而电梯是变速电梯,商场就应该要意识到电梯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商场提到说它设置了安全提示或者说对电梯安全进行了检修,这些都只是一个很低层次的安全保障防范的范围。

在这个事件当中,我认为它应该尽到一个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方弘:法律上规定,商场、银行这些经营性的场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当中,商场到底有没有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是不是就成为商场承担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蒲恩浩律师:对。这个案例当中最关键的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哪里?怎么样界定它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假设不是调解而是继续打官司,怎么确定商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很重要。双方的重点就是在商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中进行相互举证和辩论。

方弘:商场在法院调解当中也为自己辩解,商场认为电梯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也是经过合格检验的,而且那也是例行检验的。同时商场电梯也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志。好像貌似已经尽到安全义务,那么作为法律人来讲,蒲律师你觉得商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蒲恩浩律师:这个案例我认为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周围的商场或者说经营场所通常认为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仅仅做一些提示或者说自己提供的设备已经尽到了检修或者说是完好的状态,但作为这种场所仅仅做到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我们也注意到现在的很多大型商场,比较高档的地方,电梯口有人提示、拿着物品的时候,服务人员会帮个忙或者在带孩子的情况下,他(她)不但是口头上的提醒而且还有行为上的帮忙。我认为,在一些大的商场这些还是有必要的。

尤其这个案例,刚好是个儿童娱乐场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电梯是相对危险的工具。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是缺乏基本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的。所以,我认为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还是采用最高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儿童具有诱惑力危险的时候,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者都必须要按照最高的安全保障保准来实施。我认为还有很多地方是要做到的。

如果已经预见到一些可能的危险,要必须消除,要有专门的人员来防止一些儿童打闹嬉戏,就是最基本的。比如,本案中的变速电梯在没有人使用的时候,它会慢下来,突然有人上去它就会加速运行。本案中引起这起事件的一个诱因可能就在这里。对于潜在危险的提示或者消除都应该是属于商场的责任范围。或者把未成年人和危险区域隔离或者对后果进行防范。而本案中商场没有采取防护网之类的措施,而使用电梯防护网之类的防护确实还是有必要的。在没有采取其他提示或者防范义务的情况,防护措施相应来说也是有必要采取的。

所以,我认为商场在安全防护上做得相对来说还是很弱的。

方弘:电梯护栏的高度不是很高,成年人可能会挡住,但是如果孩子爬到电梯上面,边上又没有护栏,而且是三楼甚至还有四楼五楼更高的,电梯旁边没有任何更高的围栏或者一些保护措施,这就反映出公共场所尤其是商场里的安全隐患确实是很大的。

而在这个事情当中,网友们更多的是谴责孩子的家长、孩子的外婆,大家会觉得商场是尽到了安全义务的。从这个角度就可以看出,我们这个社会对孩子的保护意识还是远远不够的。很多作为家长的人来说,会感觉到出门在外随时都要盯着孩子。因为没有办法确定任何一个地方对于孩子是完全安全的。不管是到商场还是到一些公共场所,家长们都会找到一些设施、设备或者其他的一些东西潜在着对孩子的威胁。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值得引起对儿童安全防护意识的反思。

本案中法官提示: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了危机无处不在,为了弥补损失、分散风险,预防事故,安全保障义务应运而生,作为大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具有高度的风险意识。我国目前社会公众对儿童安全措施的意识还较为薄弱,无论是机构和个人,往往缺乏对儿童安全设施、行为准则的全面认知,从这一角度而言,该起案件值得引起对儿童安全防护意识的反思。

本案当中法官的提示非常好,无论商场赔偿多少,孩子的生命是无法挽回的。孩子的死如果能够引起公共场所对婴幼儿儿童安全问题的重视,也算是死得有些价值。

最近这两天发生的关于孩子的事情也不少,包括前两天也是大家关注度特别高的一个两岁的女孩和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子坐电梯,两岁女孩出了电梯以后,又被其中一个5对的小男孩抱回了电梯,然后上了18楼。18楼顶楼上面显然没有对于孩子的防护措施,所以孩子就掉下去了。

这些案例的发生,我们会发现,在我们生活的周边,对于孩子的威胁无处不在。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生活区域的安全防护,蒲律师,你怎么看?

蒲恩浩律师:本案中,商场、法院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孩子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确实不应该归结到家长自己来承担。现在,作为家长带着孩子出去,确实是要有一个时时刻刻非常谨慎的态度来面对这个社会。什么原因造成的?不仅是侵权责任法明确的商场、银行等经营性场所,还有一些社会公共区域,应该说这些社会公共责任范畴的管理人也应当注意。包括去河边、水边或者公共道路,这些设置都是做得远远不够的。这才导致我们家长时刻非常谨慎,而就是在非常谨慎的情况下,也通常还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情。所以,我认为,现在的孩子应该要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但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这需要逐步加强!

商场、银行、车站或者各种公共场所等经营性的机构《侵权责任法》已经明文规定。那么,还有其他一些地方比如有政府部门等一些公共机构需要共同来加强安全保障义务,让孩子在这个社会活动中能够尽量避免在他们认知范畴不够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更多的保护。所有的社会活动组织都必须要在这方面花功夫,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明文规定。

方弘:这方面意识的提高以及付诸于行动也需要一些个案的推动。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家长就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责任,任何时候,我认为家长都是责无旁贷的。像本案当中,我认为家长肯定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作为老年人她可能不知道这个电梯怠速的问题。她上去以后,电梯马上加速,没站稳,孩子掉下去了。但是,作为年轻人大家都知道电梯是有怠速的。没有人的时候电梯会很慢,一上去就变快了。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该赶快上前去提醒老人家或者把孩子抱到自己怀里,或者提醒她要站稳或者提醒她不要把孩子靠到右手抱,因为下面是高空。

现在孩子都放假了,家长的监护责任应该加强。同时,对于一些公共领域等场所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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