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能否不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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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执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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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银行和借款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内容,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持债权公证文书和原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如原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执行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1、2001年3月8日,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与上述借款合同相同编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金鹏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2001年3月19日,工行常德支行将4000万元借款支付给金鹏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抵押物,并办理了变更抵押登记。

3、2001年4月4日,沈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了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前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沈阳市公证处制作了《谈话笔录》,内容为金鹏公司同意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接受强制执行,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在4月7日签字。

4、 2001年5月31日,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金额1000万元,并于当日付款。沈阳市公证处为该《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5、2004年1月5日,工行常德支行向金鹏公司送达《催收欠息通知书》,金鹏公司对内容无异议,并于1月6日签收。

6、2005年7月15日,工行辽宁省分行将前述欠款转让给长城公司沈阳办。2012年12月3日,长城公司沈阳办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

7、一审:2014年2月25日,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金鹏公司,诉请偿还借款。辽宁省高院认为因本案存在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对原告直接起诉的请求不予支持。

8、二审: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案涉公证的债权文书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执行效力,故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不存在错误,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情况下,债权人李某是否有权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在不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和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实际上是认为公证文书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付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所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权文书约定的内容的,法院不予支持。公证程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银行和债权人双方自愿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置于公证程序之下,事先确定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必事后经由法院的诉讼程序去认定合同的效力。既然借款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中表明了不履行借款合同愿意接受强制性的意愿,那么银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双方的约定,并无不当。

2、公证证书和执行证书是银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银行(债权人)需要持债权公证书及原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银行(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需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需要核查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

3、公证处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不意味着银行(债权人)丧失了起诉的权利,在两种情况下银行仍可向法院起诉。第一,银行(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不予出具的;第二,银行(债权人)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公证书确有错误为由,不予强制执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7年修订)

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2007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不经执行程序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务纠纷,未经执行程序,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201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由于本案亦不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故李杰关于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李杰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

延伸阅读

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不经执行程序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委托贷款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且该公证债权文书并没有被法院认定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故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权文书无效,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一: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9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德州置业公司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均主张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返还手续费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且经一审法院查明该《委托贷款合同》是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且该公证债权文书并没有被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故德州置业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权文书无效,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并无不当。德州置业公司二审及再审时主张《咨询顾问服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未经公证,其以该协议起诉,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德州置业公司一审时并未请求确认《咨询顾问服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效力,也没有以两份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作为其主张返还3340942.23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在二审中予以更正,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2、在没有证明自己已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该起诉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后,公证处出具《不予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决定》,使得该公证债权文书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向法院出示新证据,就该部分债权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二: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金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17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农信社贷字(2011)第27号《社团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公证处出具了(2012)新鄯证字第0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债权文书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被告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明书后,持执行证明和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诉人在没有证明自己已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该起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为上诉人收到一审民事裁定书前,鄯善县公证处出具了《不予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决定》,使得该公证债权文书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上诉人向本院出示新证据,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案涉(2011)第04号《社团借款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就履行合同与债务人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3、借款合同虽然经过了公证,但债权人未能取得执行证书,无法申请强制执行。故债权人就案涉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三: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王琳青与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王琳青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73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虽然经过了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公证,但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尚待核实,需要强制执行的给付内容尚待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需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需要核查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二审判决书记载,王琳青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不予出具执行决定书的决定》,鸿盛商贸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即案涉借款合同虽然经过了公证,但王琳青未能取得执行证书,无法申请强制执行。故王琳青就案涉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鸿盛商贸公司关于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本文责任编辑: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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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已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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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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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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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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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执转破中申请人的债权如何得到清偿?(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9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7:共有财产应如何强制执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9: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应如何计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4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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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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